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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1-05720 发文时间 2011-07-28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市流动人口规模不断扩大,我市已成为全区流出人口大市。“六普数据显示,2010年固原市流动人口总量达30多万人,约占全市总人口的20%,其中:省内流出人口16.44万人,省外流出10.25万人,流出人口达26.69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7.5%;流入人口近4万人。流出人口中75%以上都是务工经商人员和随迁家属,主体为处在生育旺盛期的育龄人口,育龄妇女约占全市育龄妇女的30%主要呈现流动量大,流动快,人户分离,隐蔽性强,存在偷生现象等特点。如此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和显著的流动特点,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已成为影响我市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因素。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时期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有利于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对于我市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扎实工作,努力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改革服务管理体制为根本,以创新服务管理机制为重点,以基层力量为依托,以提高信息化水平为支撑,努力构筑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现有的法律政策相符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制,不断开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现居住地管理原则。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2、坚持公平对待原则。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服务管理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3、坚持重点管理原则。把握我市是流出人口大市的市情,对流出人口较多的重点乡(镇、街道)、重点村(居)和重点对象实行重点管理。

4、坚持服务管理并举原则。坚持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加强管理,在管理中优化服务。

(三)工作目标

1、组织目标。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领导机构,创新工作机制,形成组织体系完备、部门协调配合、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2、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完善配套,管理网络化全面形成,法制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化,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升,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和查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力度不断增强。

3、服务目标。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技术服务全覆盖,落实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知情权和应享受的奖励优惠政策,开展区域协作,实现服务管理一盘棋”工作目标。

三、创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一)实施综合治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和创新社会管理总体规划,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奖惩,逐步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区、市有关文件精神,对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制定年度计划,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制度,明确服务管理职责,加强考核评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提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方面的支持,主动收集、核查、反馈相关信息,与卫生、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打击两非”行为工作,及时依法处理违法生育行为。

综治委(办)要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收为主的原则,解决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使流动人口子女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和进行流动人口清查登记时,要查验成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督促房屋出租(借)业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发现计划外怀孕、计划外生育的要及时向计划生育部门通报。要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妨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案件。配合计生、卫生部门打击两非”行为。

民政部门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方为流动人口的,要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婚姻登记花名册。在提供社会保障、救济等方面救助时,优先照顾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

财政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部门预算,确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农民工输出前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沟通,在劳动技能培训中安排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殖保健知识专题讲座,统一为劳务输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开展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要加强对流入人员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督促、协助用工单位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建档立卡,落实服务管理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出租房和建筑工地等管理单位和个人与人口计生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卫生部门在为流动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孕检、住院分娩等服务时,要实行实名登记,全面准确记录服务对象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证号码等。在办理健康证时,协查流动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协同计生、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工商部门要指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和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相关证照时,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推进服务均等。各县(区)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工作要求,不断完善服务管理保障机制,依法为流动人口落实国家规定的基本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各项优惠奖励政策,使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到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并按照地方有关规定,为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设立标识醒目的避孕药具和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公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和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拓宽信访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访案件,依法查处各类侵权案件,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实现信息共享。各县(区)要将流动人口信息互通作为一盘棋机制建设的重中之重,纳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做好信息的采集、管理和使用。建立流动人口基本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国家PADIS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实现市、县、乡信息互通。强化部门协作,充分发挥网络优势,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全员信息采集、录入、上报和统计、分析工作,积极推动部门间信息共建、共享。

(四)加强区域协作。进一步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区域协作制度,创新协作方式,拓展协作内容。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流出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成立计划生育协会,与乡(镇、街道)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与流入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签订流动人口共管协议。在推进市内县区间区域协作的同时,加强与流动人口流量较大的区内外市、县区间的区域协作,建立两地”案件协查、区域协作联席会议和信息定期通报制度,签订区域协作协议,定期通报案件查办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

(五)坚持双向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双向考核机制,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考评办法。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组织考核县(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年度工作,将机构人员、经费投入、免费服务落实率、流动人口出生政策符合率等重要指标纳入流入地考核内容,从流出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入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从流入地掌握的情况考核流出地的职责落实情况,促进双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各县(区)也要积极推行对各乡(镇、街道)的双向考核。

四、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区)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先导作用,在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人力资源市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车站、旅游区等场所开设专题、专版、专栏,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政策和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科学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健全管理制度。一是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目标管理责任制,与相关部门签订责任书,严格考核奖惩。二是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部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三是健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协查督办制度。相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证照和开展工作时,要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管理档案。四是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通报制度。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统一统计口径,规范流动人口档案,定期交换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及时通报违法生育情况。五是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实行村级月报制度,乡(镇、街道)包村(居)干部要与村(居)干部每月对本村流出人口数及重点管理对象基本情况进行一次排查登记并汇总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及时对交换平台信息进行更新,建立档案。同时汇总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六是健全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县(区)每季度对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职责履行情况和流动人口计生网络化协作情况通报一次,通报结果纳入全年工作考核。

(三)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能力。依托当地各级协会组织,建立和完善以流动人口计生协会会员为主体的群众工作网络,保障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权益。以村(居)民自治和协会组织建设为载体,构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全方位、广覆盖的服务管理体系。

五、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保障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部署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小组,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工作人员要全面落实。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新情况、新问题的研判,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查找问题、研究对策、制定措施,解决实际困难,形成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统筹管理”的工作合力。

(二)加大投入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在人口计生部门设置专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机构,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每个乡(镇、街道)要确定1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每个行政村要配备1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社区要根据流动人口数量按50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县(区)要按照与户籍人口人均计划生育经费同等的投入标准,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三)加大考核奖惩力度。将各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分别纳入年度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考核指标的评分权重,把年终(中)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建立以奖代投机制,实行一票否决”。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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