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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1-05747 发文时间 2011-09-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供热采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区供热采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办发〔2011〕132号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区供热采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9月29日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固原市区供热采暖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市区供热采暖费收缴管理,维护热源单位、供热企业和热用户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热的正常运行,结合市区供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盘山热电厂、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供热采暖费的收缴管理。

  第二条 市区采暖费收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由各供热公司按规定领取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三条六盘山热电厂、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应分别设立采暖费专用账户,严格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市政府发布的市区采暖费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条 六盘山热电厂、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应加强宣传、完善措施,切实强化采暖费的收缴工作,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采暖费的,可申请法院依法裁决执行。

  第五条六盘山热电厂应按照市政府及物价部门核定的出厂热价与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签订供热协议,并以此向各供热公司供热。

  供热协议中应明确供热量,热价与热费,收取时限、数额及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供热协议经双方协商签订后,同时上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应按协议约定按月向六盘山热电厂预缴热费,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对供热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供暖期间,六盘山热电厂及南塬供热公司、北塬供热公司应通过设立收费咨询电话、收费点、集中收费大厅等措施,畅通收费渠道,延长收费时间,便于用户缴费;可针对住所偏远区域及缴费不便用户,应安排人员采取主动上门收费、电话预约收费等便民措施。

  第七条 收费人员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同时应合理安排收费时间,确保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胸牌由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编号制作,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共同盖章后有效。

  第八条 供暖期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收费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供热单位不使用税务专用收费票据的,用户可以拒绝缴费。凡发现使用内部自制票据或其它收据收费的,由供热行政主管建议税务部门按规定查处,罚金统一上缴市财政局。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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