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3-03019 | 发文时间 | 2013-09-05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 | ||
固政办发〔2013〕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环办函〔2010〕1390号)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新车和外市转入车辆(暂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必须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控制要求(简称“国Ⅳ”标准);未达到“国Ⅳ”标准的,公安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转入登记手续,环境保护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对下列条件外市车辆,不得办理转入手续:
1.注册登记满3年的各类出租车、营运客车、出租车转非营运客车、营运车转非营运客车;
2.注册登记满5年的各类货运车辆(包括进口车辆);
3.注册登记满6年的其他各类车辆(包括进口车辆);
4.其他不符合转入条件的车辆。
二、本市机动车销售企业销售库存车辆,必须向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并附库存车辆清单。本市销售企业在销售已备案的车辆时,须向购车人告知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销售已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备案的库存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发改委《汽车产品的公告》的期限规定,销售期延期至2014年6月30日,之后不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四、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可查询国Ⅳ标准等有关事项。
五、本通知自9月7日起实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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