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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5-06837 发文时间 2015-07-16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3日

  固原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预防和减少房地产交易风险,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建房发〔2015〕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支出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以及后续付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维护和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信息系统;

  (三)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取的验核工作;

  (四)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实施情况,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收缴、使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

  (五)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其他有关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原监管分局负责监督商业银行配合开展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对其中用于房屋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设施建设等费用的资金额度进行重点监管,保证工程建设。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一家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设专用账户,并由监管机构、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多个预售项目的,可以分别设立专用账户,并分别与商业银行、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签订后,监管项目的专用账户在商品房预售期间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供预售项目监管协议,并在预售方案中明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资金监管的银行名称及账号。

  第九条 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将房价款直接存入商业银行专用账户。购房款(全款、首付款等)缴存到专用账户后,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购房人办理商业或者公积金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应当将购房人的贷款直接转入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分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是指在监管项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记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设备安装、材料购置、配套建设工程等费用总和;重点监管资金设定标准为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的120%。工程造价及相关配套费用由监管机构依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单位综合造价和中标通知书综合评定。重点监管资金使用时由监管机构向第三方拨付。

  一般监管资金是指超过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以外的资金。一般监管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随时申请使用,但应当优先用于监管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重点监管资金:

  (一)单位工程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30%;

  (二)单位工程主体结构封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60%;

  (三)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0%;

  (四)监管项目可以办理初始登记的,累计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的95%;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商品房售后质量保证金后,全额拨付监管项目的剩余监管资金。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出具同意拨付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拨付通知书。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拨付证明等材料向商业银行申请拨付监管资金。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受托支付的约定,将监管资金支付给监管项目的施工企业等交易对象。

  第十四条 商品房建设项目初始登记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申请注销监管账户。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于 2 个工作日内通知开发企业和商业银行开户行撤销对监管账户的监管,并拨付全部剩余资金。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依法暂停其项目预售,并将其违规行为予以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一)未按规定及时将购房人首付款转入专用账户的;

  (二)按揭贷款在按揭抵押手续办结之日起15日内没有转入专用账户的(银行未发放贷款的情况除外);

  (三)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其他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户行未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及时入账、拨付监管资金的,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督促改正;擅自拨付或者挪用监管资金的,由商业银行负责追回款项,并承担相应责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暂停与该违规银行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第十七条 购房人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配合监管机构、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固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固原监管分局定期对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25日起施行。各县可以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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