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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1/2010-02597 发文时间 2010-08-13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已废止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固政发〔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事企业单位:

  《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固原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辖区内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参保缴费,不得漏缴、欠缴。对拒不参保缴费、无故欠缴、漏缴的,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予以处罚。

  第三条 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要将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社保机构核定数额按月划拨到各单位,同时督促检查各单位及时缴纳。

  (二)各级党政机关、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对财政部门拨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确保专款专用,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后一并按时足额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三)差额预算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负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后一并按时足额缴纳到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

  (四)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列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对不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挤占挪用的单位,不得评先选优,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规范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聘用编制外人员。确需聘用时,用人单位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自筹资金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二)实行首聘责任制,凡今后财政供给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因欠缴、漏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引发劳资纠纷的,从首聘责任人工资或退休金中代扣代缴,并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

  第五条强化促进城镇各类企业依法参保缴费的措施。税务、工商、银行、住房建设、工会、企业主(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在税款征收、年检、发放贷款、劳保基金拨付、企业考核(评)、监督管理、评先选优等环节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配合协调,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参保缴费证明,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机制。

  第六条凡通过市场挂牌、竞标等方式取得履行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的业主或竞标人(企业或中介组织等),在中标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由业主或竞标人(企业或中介组织等)自行解决。

  第七条 各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坚持每年将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财政、监察、审计、工会、人民银行、银监、商业银行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沟通协调,互相配合,及时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各县(区)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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