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4-54293 | 发文时间 | 2014-12-31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已废止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政务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固原市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涉密信息不公开的原则,推进“五公开”,即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政务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各自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务公开事项。市政府办公室是市级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市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工作。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重点推进以下政府信息公开:
(一)行政权力运行信息: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行政审批事项清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信息;
(二)财政资金信息: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及其审计结果;
(三)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征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保障性住房,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四)公共服务信息:教育、医疗卫生、公共交通、广播电视、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通讯等公共事业收费项目、标准、办事程序,就业创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
(五)公共监管信息:环境质量检测,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信息;
(六)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信息: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公开招投标、中标及实施进度情况,以及公益、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和使用情况;
(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政务公开事项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公开:
(一)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
(二)政务服务中心、公共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务公告栏、电子信息屏;
(三)新闻发布会、听证会、咨询会、座谈会、评议会,公告、通告;
(四)电视问政、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和方式;
(五)组织开展公众参与、参观、互动交流等活动。
第六条 政务公开事项属于主动公开的,应当自该事项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事关全局和涉及群众普遍关注、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动态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公开初步核实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持续公开工作进展和政府应对措施等政府信息。
第七条 每年1月31日前编制、更新政务公开指南和目录,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报告。政务公开指南、目录和工作报告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的同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档案馆等公共查阅场所摆放。
第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效能目标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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