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31/2026-00004 | 发文时间 | 2026-04-07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19” 机械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 ||
2025年10月29日,根据《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办群众举报的函》反映“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全机构虚设,管理混乱致连发死亡事故并恶意瞒报等相关问题”,开发区管委会与市应急管理局就群众举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核实,2024年11月19日凌晨5时许,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打包车间工人郭维永在上夜班的过程中,背靠在打包区砖块上取暖,处于视线盲区,夹砖夹具降下来时把郭维永的背部挤压,造成郭维永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为查明事故的原因和瞒报情况,汲取事故教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固原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固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固原市应急管理局、原州区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开发区管委会和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组成的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1·19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与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和分析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23日,注册地址为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为辛殿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M3CR05。主营业务为建筑砌块销售,建筑砌块制造、砖瓦制造。
2.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机构设置为:董事长辛殿武,副总经理兼生产部部长刘存学,财务部部长马鹏娟,销售部部长余长雷。根据《关于成立安全管理机构任命安全管理人员的通知》(渤泰〔2024〕02号)规定安全管理委员会由辛殿武任组长、副总经理刘存学为副组长,赵汉文为安全生产部部长兼任安全员,马鹏娟为财务部长、余长雷为销售部长,并任命赵汉文、夏海东为公司兼职安全员,
3.生产工艺流程。将粉煤灰、生石灰经汽车运输卸至对应储存区,脱硫石膏、水泥备用,进入原料预处理阶段,将粉煤灰+脱硫石膏混合后细磨入仓,生石灰破碎后细磨入仓,铝粉搅拌制成8%悬浮液备用,进行配料搅拌,各类原料经计量后送入浇注搅拌机搅拌发泡,料浆入模后吊入钢筋网笼,经热室初凝静停养护至达标强度,脱模后坯体经PLC控制切割,编组送入蒸养釜(1.2MPa/183℃/5h)蒸压养护后,出釜冷却后包装分级,送至成品堆场存放,进行销售。
4.事故现场情况。发生事故的位置位于打包区中转平台处,当时平台上有打包好的砖等待单模夹具往链式运输机的托盘上吊装,当事人背靠在打包区中转平台砖垛上取暖,处于视线盲区,单模夹具下降时将郭维永的身体挤压,造成郭维永受伤。底板轨道车由底架、夹紧装置、车轮、导轨,底板等组成,(底板车轨距:800mm,底板轨道车高度300mm),单模夹具吊装重量10吨。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1月19日,固原经济开发区新材料园区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正常运行,凌晨5时许,打包车间工人郭维永在上夜班的过程中,擅自脱岗,背靠在打包区中转平台西侧砖块上取暖,单模夹具操作平台在东侧,处于视线盲区,单模夹具下降夹砖时未看到砖垛后面有人,造成郭维永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厂长赵汉文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给公司副总经理刘存学汇报了情况,车间主任夏海东去办公楼一楼取来担架,和过来帮忙的工友一起把郭维永用担架抬到静养室7号道等待120急救车,期间郭维永反映胸口疼,意识清醒。约30分钟后120急救车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固原市人民医院抢救,副总经理刘存学赶往医院协助开展救治工作。经调取固原市人民医院病历,郭维永于2024年11月19日06时13分就诊于固原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挤压综合症状。经4次手术救治后病情仍未好转,家属商议转往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进行治疗。12月4日13时通过120转院车将伤者转至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急诊科,诊断为急性呼吸衰竭,重症肺炎、肺栓塞、创伤性气胸、肋骨骨折、胸椎骨折、肺挫伤、胸腔积液等,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治疗急诊重症科治疗至12月14日11时,医院向家属告知病情危重,家属商议后自愿放弃治疗,于12月14日11时50分自行办理出院,家属将郭维永带回到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家中,于2024年12月23日去世。
(三)事故信息瞒报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知情员工立即向生产厂长赵汉文报告,赵汉文上报公司副总经理刘存学,副总经理刘存学上报法定代表人辛殿武后,公司负责人未按规定立即向监管部门(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安排人员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直至2025年10月29日,群众向相关部门投诉该起事故,经核查确认后,纳入事故调查处置流程。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基本情况。郭维永,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642221197508050898。户籍所在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南屯村,为该公司打包车间底皮清理工。
2.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经事故单位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和郭维永家属协商,一次性为家属补偿70万元,并支付了医疗救治等费用20余万元。死者家属得到妥善安抚,社会舆情平稳。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标准和规定,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90余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员工郭维永安全意识淡薄,当班期间擅自脱岗,无视企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危险区域警示要求,违规进入危险作业区域,未熟练掌握危险区域安全风险防控知识及应急处置技能,背靠在打包区域单模夹具中转平台砖垛取暖,被单模夹具下降时挤压造成受伤。
(二)间接原因
1. 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针对危险区域作业风险开展针对性、实操性安全教育培训,未确保员工熟练掌握安全规章制度及危险规避技能,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不足,未达到上岗作业安全要求。
2.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危险区域安全管控措施不到位,虽设置警示标识,但未采取物理隔离等有效防护手段,未能有效阻止无关人员进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及时消除危险区域人员违规进入的安全隐患。
3. 企业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缺失,当班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现场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脱岗行为,对作业现场人员在岗情况、安全规范执行情况监管缺位,现场安全管控漏洞明显。
4. 企业事故报告制度执行不严,事故发生后,法定代表人瞒报事故,违反事故报告法定流程。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郭维永,男,50岁,汉族。打包车间操作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当班期间擅自脱岗,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之后死亡,建议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 辛殿武,男,43岁,法人、董事长。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且瞒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处上一年年收入75%的罚款。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115%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市应急管理局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
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刘存学,男,59岁,副总经理。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
3. 赵汉文,男,48岁,生产厂长。未履行现场安全巡查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员工脱岗及违规进入危险区域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上一年年收入20%的罚款。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生产经营主体,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均存在漏洞,且事故发生后瞒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建议处罚款40万元;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建议处罚款125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165万元;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将宁夏渤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事故主要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及瞒报教训,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企业需重新梳理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一线员工的安全职责;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对危险区域增设物理隔离等管控设施,确保隐患闭环管理。
(二)提升安全教育培训实效。企业要制定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重点强化危险区域风险认知、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事故报告制度等内容培训,采用理论教学与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所有员工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组织安全知识考核及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员工在岗考勤及作业监管制度,明确各岗位作业范围及禁止性规定,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大现场巡查频次,对脱岗、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等行为从严查处;在危险区域增设监控设备,实现作业现场全时段、全覆盖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操作行为。
(四)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全员学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事故上报流程、时限及责任,杜绝瞒报、漏报、迟报行为;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充足应急救援器材及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升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避免处置不当扩大事故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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