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5-00031 | 发文时间 | 2025-08-29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马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25号。法定代表人:张杰,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2025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同意复议前由固原市行政争议协调化解中心进行调解,2025年5月30日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调解终止。本机关于2025年6月3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某镇某某村房屋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某某镇某某村,其房屋被纳入《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征收范围。但征收方与申请人户尚未就征收补偿事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2013年5月,征收方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户的房屋。申请人户就征收补偿事宜与征收工作人员多次进行沟通、协调,但征收工作人员一致推脱,以至于补偿工作一直没有任何进展,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和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力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根据以上规定,征收主体、征收部门以及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系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对被征收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故此,申请人于2025年1月24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征收补偿安置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签收,至今已逾60日未予处理。被申请人作为征收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申请人进行征收补偿安置,应当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处理,故被申请人不对申请人进行答复之行为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违法,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第六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故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向贵府提起本复议申请,请求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1份;4、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复印件1份;5、《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复印件1份;6、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1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自〔2011〕149号)复印件1份;7、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11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自〔2011〕150号)复印件1份;8、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宁政公开办告字〔2024〕第90号)复印件1份;9、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1份;10、邮政快递单封面复印件1份;11、中国邮政速递物流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12、房屋相关照片打印件5份。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被答复人等六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不具有征收补偿的合法性。为实施《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固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区规划区域的违法建筑进行整治。2011年4月1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作出规定。2011年5月19日,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自治区遥感检测院对申请人所在的区域进行了航拍,图像显示申请人所在的安康路南北两侧土地上未建设建筑物。2011年6月2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涉案土地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2012年5月25日航拍图显示申请人等住户已建造了建筑物。2012年11月26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印发《固原市集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2〕135号),对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违法违章建筑行为进行一年的专项整治,对以套取补偿款为目的的违建户进行集中强制拆除。同日,答复人与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固原市规划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公安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集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责令违法建筑人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2013年3月28日,答复人与上述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安康路南北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决定对该片区违法建筑进行集中拆除。2013年4月11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再次重申了《通告》要求。2013年4月25日至28日,按照上述通告要求,答复人与六部门联合对安康路南北两侧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百余户违法建筑进行了强制拆除,并非申请人所述“征收方强制拆除了申请人编号XX号的房屋而不予补偿”情形。
以上事实,有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对涉案区域拆除行为予以认定。
二、申请人要求答复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5号)要求,答复人虽作为涉案土地房屋征收主体,并于2013年11月发布了《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但因申请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已被强制拆除,其要求答复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申请人申请答复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法定职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3年)的批复》(宁政函〔2012〕145号);2、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3、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2011年5月19日安康路南北两侧的航拍图及2012年5月25日航拍图;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11年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自〔2011〕14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11年第六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自〔2011〕149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2011年第七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宁政土批自〔2011〕150号);5、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集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发〔2012〕135号);6、原州区人民政府、固原市国土资源局、固原市规划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的通告》及《关于限期拆除市区安康路南北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7、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建设的通告》;8、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固原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3〕5号);9、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10、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固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5)宁行终字第XX号行政判决书。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认为其位于原州区某某镇饮河村二组的房屋被纳入《城区安康路南北两侧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的公告》征收范围,在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且未获得补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6日签收后未予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提起行政不作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还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在期限内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具有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职责,但在2025年1月26日收到申请人《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后至本案审理结束前未作出处理,也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马某某《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
申请人马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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