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5-00046 | 发文时间 | 2025-08-29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李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街25号。法定代表人:张杰,区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于2025年6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原州区开城镇某某居民点某某村铁路旁自建房的所有权人。自2017年3月7日以来,原州区人民政府启动实施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并发布了《固原市原州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关于固原市原州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征收主体为原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申请人的0.5分院落及面积100多平米三间房屋被纳入公告征收范围之内。在房屋征收实施过程中,因申请人不认可征收人的补偿标准,多次商谈未能达成协议。2017年年底,被申请人为推进项目实施,未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过任何补偿,在申请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对申请人的“唯一”住房实施了拆除,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申请人携家人长期在外租房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扩大了申请人的损失。
拆除之后,申请人多年来游走于各级政府信访部门之间,要求敦促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但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及南关街道办三方始终相互推诿扯皮,就是不给申请人解决补偿安置的问题。无奈,2025年1月9日,申请人通过EMS邮件向被申请人邮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1月10日,被申请人签收,至今未给申请人作出处理。
申请人认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得通过正当程序依法收回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征收上个人的房屋,但必须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而不能只征收不补偿,也不能将补偿问题进行无限期的拖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义务主体。对此,在房屋征收部门与申请人未谈拢或双方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应当及时作出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人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综上,为了确保被征收人李某某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款,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力、财产权力、受教育权力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规定,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院落转让合同复印件1份;4、宁夏电力公司电费专用发票复印件1份;5、房屋拆除照片2张;6、履行补偿安置申请1份;7、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1份。8、快递物流轨迹流程打印单1份;9、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10、固原市清水河产业园土地房屋征收统计表照片打印件1份;11、院子航拍图2张。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不具有征收补偿的合法性。2017年3月29日,答复人发布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东至东岳山、黄峁山,南至福银高速固原段南入口,西至清水河,北至文化东街范围内土地房屋实施征收改造。申请人李某某为套取拆迁补偿款,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私自在南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购买宅院建设房屋,应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底,南关街道办事处联合原州区综合执法局对该院落予以强制拆除。申请人购买的宅院虽位于征收区域,但对其宅院进行征收补偿不具有合法性。
二、申请人申请答复人对其所谓的宅院进行征收补偿安置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申请人为城市户口,且并非原州区南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的村民,其与他人签订《院落转让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行政裁定书〕。申请人申请征收补偿安置,因缺乏合法的前提基础,故其申请答复人对其补偿安置无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原政发〔2017〕38号)复印件1份;2、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固政函〔2017〕30号)复印件1份;3、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复印件1份;4、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68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户籍地为固原市原州区某某小区,属于城市户口,目前租住于固原市原州区某某某小区。2013年10月,李某某以16.3万元的价格向余某某购买坐落于固原市原州区某某村的院落。2017年2月27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印发《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原政发〔2017〕38号),决定对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区域内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2017年3月9日,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固原市区清水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决定在《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对原州区清河工业园区转型改造区域(征收范围:东至东岳山、黄茆山,南至福银高速固原段南入口,西至清水河,北至文化东街)土地及房屋进行征收。申请人案涉院落位于征收范围内。
2025年1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履行补偿安置申请》,认为其位于固原市原州区某某村的案涉院落被纳入上述征收范围,在未就征收补偿事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院落被拆除,且未获得补偿,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征收安置补偿职责。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0日签收后未予处理。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而提起行政不作为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请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申请人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还需要行政机关具有相应职责,且在期限内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具有征收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的职责,但在2025年1月10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后至本案审理结束前未作出处理,也未向申请人作出答复,属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申请人李某某的《履行补偿安置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李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31日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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