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37 | 发文时间 | 2024-10-3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
申请人:杨某某,公民身份号码64222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乡**村*队**号。
被申请人: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住所地: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兴源路。
申请人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2〕6404002900215940号),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2〕6404002900215940号)。
本机关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公(交)行罚决字〔2022〕6404002900215940号),申请人杨某某于当日签收。申请人于2024年10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杨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杨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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