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53 | 发文时间 | 2024-12-3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王某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42224************,现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镇**路**家属楼*号楼*单元*室。
被申请人:隆德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王某某不服隆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处理安置补偿申请,2024年9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9月9日依法受理,本机关听取了当事人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现已审理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补偿安置申请作出行政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宁夏隆德县观关庄乡林沟村一组村民,其房屋及承包地亦位于该村组。房屋落地占地面积0.6亩(地上有房屋、树木等),承包地面积12.29亩。
2013年6月,申请人的房屋被违法拆除,承包地也被占用不让继续耕种。申请人承包地的承包期限到2028年12月31日才到期。申请人失去房屋、承包地这一农民所必需的生活、生产资料。但迄今为止,申请人一直没有得到安置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且是相关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申请人进行安置补偿。
因此,申请人于2024年4月26日,向被申请人提出补偿安置申请,并邮寄了《补偿安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EMS快递单号为120532523009。申请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依法进行安置补偿,具体如下:1.为申请人提供安置住房,由申请人王某某选择;2.向申请人付房屋、地上物及院落补偿费174600元;3.向申请人支付土地补偿费331830元;4.为失去土地的申请人进行社会保障安置。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27日签收上述补偿安置申请材料。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已经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贵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依法作出公正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补偿安置申请书》复印件2份;4.EMS快递单及妥投证明复印件1份;5.宁(2016)隆德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C14183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2份;6照片打印件12张;7.《补偿安置计算表》打印件2份。
被申请人称:一、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2013年林沟村一组整体移民搬迁后,由原隆德县农牧局协调,将一组承包耕地划拨给固原市农科院作为马铃薯科研基地,划拨面积600亩,其中包含王某某在内的四户劳务移民户。林沟村村委会和王某某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土地面积6.4亩,流转费每年300元,期限自2013年3月22日始共一年,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流转费仍按照原标准兑付至2017年。2013年,根据自治区和隆德县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王某某符合生态移民“一人一户”投亲靠友条件。经与其协商,观庄乡人民政府与其签订了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自愿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约定王某某将其本人户口迁移到子女所在户籍,王某某户籍迁移同时必须拆除原有住房及附属设施、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观庄乡人民政府在上述条件达成后,向王某某拨付2万元补助资金。至此,按照移民政策规定,生态移民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王某某不再享有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权利,亦无权主张土地流转费。其作为证据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2016年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过程中,因业务人员工作衔接疏忽造成误发,应当依法予以收回。另查明,其于2022年7月曾就其主张的土地信息内容提出过政府信息公开,并进行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复议结果和诉讼结果均未支持其相关请求。
二、案件所收集的证据:1.王某某与林沟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2.王某某与观庄乡人民政府签订的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自愿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3.载有王某某和其子王鹏身份信息的隆德县“十二五”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迁移信息卡;4.观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函,载明王某某家房屋已拆除、请求移民办办理补贴拨款事宜;5.隆德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载明了其所承包的土地及房屋从未被征收、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回复为农用地,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的事实;6.答复人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王某某要求信息公开的说明,载明了王某某按照移民政策已领取2万元安置补助款;7.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宁04行初26号;8.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宁行终70号;
三、答复人依据的政策依据: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3)109号)“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3)36号)“对‘一人一户’等特殊搬迁对象,自愿随子女生活或投亲靠友的,迁入县(区)可允许将其户籍迁转到子女或亲友户籍中……自治区按每户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3.《关于做好“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投亲靠友安置工作的通知》(隆移办发〔2013〕23号)中明确“对我县‘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等特殊搬迁对象中,自愿随子女生活或投亲靠友户籍转到子女或亲友所在县(区)的人员,每户按2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一人一户’投亲靠友安置户必须采取群众自愿原则,不得强行安置……各乡镇要与安置户签订自愿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并告知安置户具体事宜……安置户凭户籍转迁证明、原乡镇政府拆除房屋和解除原土地承包合同证明到县移民办登记核实后,由县财政将2万元补助资金拨付到安置户一卡通账号”。
综上,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少法律和事实依据,请固原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1份;2.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资源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1复印件1份;3.隆德县观庄乡人民政府便函复印件1份;4.隆德县十二五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迁移信息卡复印件1份;5.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6.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去生他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隆德县关于做好“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投靠亲友安置工作的通知》复印件各1份;7.《关于王某某要求信息公开的相关说明》《关于王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答复意见书》《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宁04行初2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3)宁行终70号》;8.《关于王某某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9.送达回证、通话记录页面截频、短信截屏、邮寄单3页。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王某某向隆德县人民政府寄送安置补偿申请书,2024年8月23日,隆德县关庄乡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进行了答复,答复主要内容为申请人王某某已经享受过相关生态移民政策补助,其主张的补偿申请缺少法律与政策依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隆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处理安置补偿申请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查明:2013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政策,提出了意见,其中明确“对‘一人一户’等特殊搬迁对象,自愿随子女生活或者投亲靠右的,迁入县(区)可允许其将户籍转入到子女或者亲友户籍中;无子女、无亲属或不愿搬迁的,由户籍所在县(区)负责,多途径进行安置。自治区按照每户两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偿,资金由县(区)根据安置方式,统筹安排使用。”2013年10月31日,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移民迁出区生态修复与建设意见的通知》,意见明确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土地全部收归国有,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工程。2013年8月21日,隆德县生态移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投靠 亲友安置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等特殊搬迁对象中,自愿随子女或投靠亲友户籍转到子女或亲友所在县(区)的人员,按照每户2万元标准予以补偿。”并要求各乡镇要与投亲靠友户签订自愿投亲靠友安置协议书,并告知安置户具体事宜。申请人王某某原系隆德县观庄乡林沟村一组村民,其所在的林沟村为移民迁出区,王某某当时在该村属于“一人一户”住户,迁出前在该村有宅基地和承包地。隆德县观庄乡人民政府与王某某签订了《生态移民“一人一户”自愿投亲靠友协议书》,王某某于2014年1月9日将户口迁至隆德县城关镇观泉路水务局家属楼其儿子王某住所,2014年1月27日领取2万元安置补偿款。王某某迁出后,按照协议约定,被拆除了王某某家的宅基地,其原宅基地与承包地被回收国有。期间未发生征收土地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迁出区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转为国家所有。第十八条规定,迁出区移民搬迁后,由迁出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对迁出区原已建设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清出建筑垃圾,全部恢复为农用地,并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王某某生态移民搬迁后其房屋、院落被拆除符合生态移民土地权属处置办法规定,其原有宅基地及承包地收归国有,王某某不再享有承包村集体土地的权利。隆德县《关于做好“十二五”生态移民范围内“一人一户”投靠亲友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乡(镇)人民政府与安置户签订安置协议,王某某与隆德县关庄乡政府自愿签订投亲靠友协议书,并领取了2万元补偿。王某某在已经获得安置补偿后再次向隆德县人民政府寄送《补偿安置申请书》,隆德县政府将安置补偿申请转交当时与王某某签订补偿协议的关庄乡政府答复,关庄乡政府对王某某作出了《关于王某某申请补偿安置的答复》,隆德县人民政府不再就申请事项具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王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王某某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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