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59 | 发文时间 | 2025-04-3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 ||
申请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GALU9C。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经济开发区建业街中小企业创业楼317办公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居民身份证号612726************,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县**镇****大街**号。系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固原市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宁夏某某有限公司不服固原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固自然资发〔2024〕76号),2024年9月9日申请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办理,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本机关中止案件进行调解,2025年4月17日恢复案件审理。2025年4月17日,申请人以其与固原市自然资源局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机关自愿撤回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准许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17日
附本决定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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