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61 | 发文时间 | 2025-04-3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禹某某,生于19**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642225************,现住宁夏**县**乡**村*组**号。
被申请人:泾源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泾源县香水街行政中心。
申请人禹某某不服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33号),2025年2月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6日予以受9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1.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重新答复;2.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通过宁夏泾源县人民政府官网/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选择受理部门)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我要申请在线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宁夏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相关信息”。申请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2025年1月21日申请人通过泾源县人民政府官网查看,发现在线的电子版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您通过网络提交的关于获取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等内容。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网上申请时虽然有“邮寄”等多种获取(答复)方式,但是选择要求的提供方式为“邮寄”选项后不能提交,最后只能选择“在线答复”才提交完成,导致申请人不能及时获取答复。被申请人宁夏泾源县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方,该信息应该由被申请人依法答复,不能随意推卸给其下属部门。被申请人未在职权内依法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知情权等相关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特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查清案件,给申请人一
个交代。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副本2份;2.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1份;3.泾源县人民政府网站截图1份;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33号)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之规定,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的法定职权。
二、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之规定,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属于泾源县水务局管理和监督的工作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的相关信息主要由泾源县水务局制作或从相关法人处获取,因此该信息应当由泾源县水务局负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中,建议申请人禹某某向泾源县水务局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泾政公开办函〔2024〕第3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泾源县水务局为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在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主体为泾源县水务局的情况下,将负责公开机关即泾源县水务局的名称、联系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禹某某,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四、泾源县人民政府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适格被申请人,本案适格被申请人应当为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指定具体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指定机构以自己名义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指定机构为被告”之规定,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泾源县政府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有行政诉讼或政复议案件中的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事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应当以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五、固原市人民政府不是本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泾源县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为泾源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其以自己名义对当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事人对该答复书不服,应当以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即本案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泾源县人民政府。
综上所述,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具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法定职权,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同时本案适格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为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人应当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因此,特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33号);2.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截屏2张。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7日,申请人禹某某通过泾源县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功能向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描述为:“六盘山生态功能区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相关信息,宁夏泾源县相关部门在实施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时环评、招投标等相关手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建设项目过程中占用新民乡张台村基本农田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占用宁夏泾源县新民乡张台村三组村民禹某某家的承包地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方式申请人选择为“在线答复”。2024年12月5日,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回执》,2024年12月6日,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关于六盘山生态功能区南段新民乡小流域巩固提升综合治理项目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不是本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5项之规定,建议您向泾源县水务局申请,联系电话0954-5011073。如您对本答复有异议,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禹某某对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答复,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关,被政府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时,以自己名义代表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政府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其以自己名义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以泾源县政府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为固原市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的行政复议机关有误,本机关予以指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泾源县人民政务公开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在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主体为泾源县水务局的情况下,将负责公开机关即泾源县水务局的名称、联系方式一并告知申请人禹某某,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选择了“在线答复”方式,被申请人线上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
综上,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33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泾源县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泾政公开办函〔2024〕33号)
申请人禹某某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附:行政复议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323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