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63 | 发文时间 | 2025-04-17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 ||
申请人:殷某某,居民身份证号642221***********,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区**路**号。
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政府东路25号。
申请人殷某某不服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2024年12月3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经审查于2025年1月6日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变更简易程序为普通程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查终结。
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原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答复告知书。申请人称:申请人为原州区官镇大堡村5组村民,其父殷某甲于1984年4月2日经当时的固原县西郊乡政府审批划拨宅基地一处,之后建有土木瓦房2间。2002年殷某某与其父殷某甲分家另过时其父将包括该宗宅基地和周围自留地共2.8亩(实际测量为3.2亩)分给了殷某某。殷某某就在此基础上修建宅院,土地使用总面积2133.3平方米,砖木瓦房8大间,建筑总面积400平方米。申请人具有该宅院的合法手续(当时当地村民都无房产证),属合法建筑。2014年11月份在申请人不知情、未经履行任何法律程序、未予补偿的情形下被官厅镇时任镇长马某某损毁、夷为平地。因投诉无门,申请人经借贷恢复原状。2017年4月27日被原州区政府扣以“违章建筑”,由原州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时任局长陈学伟、官厅镇时任镇长李果仁主持再次强拆,致申请人蒙受直接的财产损失达210万元。后拆迁人员及二被举报单位承认是误拆,是将申请人合法的宅院当做违章建筑予以拆除了。经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2014年的损毁行为超过了诉讼时效,对2017年的强拆认定“形式合法”,但实体问题未处理。为了探究真相,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描述为:“1984年4月2日先人殷某甲经向固原县西郊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得宅基地一处,并颁发‘证字[01]号《西郊乡宅基地证》’。后申请人继承了该处宅基地,将自己的自留地扩入其中,历时数年、东挪西借投入巨资修建宅院,于2012年年底竣工。在没有任何单位给予补偿的情况下,2014年11月被偷拆、让申请人一夜回到解放前。因为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再次东挪西借投入巨资恢复原状,2017年4月27日惨遭强拆。”现申请获取“贵政府强拆前对申请人宅基地实施评估”的政府信息。2024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偷工减料作出(原政办〔2024〕第12号)《政府信息该开申请答复书》,以“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关于‘2017年4月27日殷某某宅基地惨遭强拆时实施征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不公开。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务院第590号令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是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的主体,其应该对征收工作的信息进行妥善保管。其次,被申请人不顾《条例》规定如实登记录入,将申请人提交的信息描述故意进行删减。再次,被申请人为了继续掩盖真相,拒不认真履行职责,以“不存在”为由拒绝申请人的合法申请,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为了继续掩盖真相,编造这样的借口拒绝公开,显然是有权就敢任性的具体表现!恳请贵政府依法查处,支持申请人的合法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社会公平正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复议申请副本2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
被申请人称:对于申请人殷某某申请获取2017年“对其宅基地实施征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2日依法作出答复书,答复人的答复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一、答复人已全面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由此可见“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时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这种信息的存在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不能是“推定”存在。本案中,答复人在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对本机关现存相关档案进行了查找,并未找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视为被告尽到了积极检索、查找义务。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对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答复,故而答复人已全面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
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请求答复人依法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答复无法律依据。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原政办〔2024〕第1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2.送达证明复印件1份;3.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8日,申请人殷某某向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1984年4月2日先人殷某甲经固原市西郊乡人民政府申请,批得宅基地一处,并颁发‘证字[01]号《西郊乡宅基地证》’。后申请人继承了该处宅基地,将自己的自留地扩入其中,历时数年,东挪西借投入巨资修建宅院,于2012年年底竣工。在没有任何单位给予补偿情况下,2014年11月被偷拆,让申请人一夜回到解放前。因为没有得到相应赔偿,申请人再次东挪西借投入巨资恢复原状,2017年4月27日惨遭强拆”。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为“贵政府对申请人宅基地实施征收”的政府信息。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后在公文平台进行相关信息检索、查询了档案信息。2024年12月12日,原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答复内容为“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关于‘2017年4月27日殷某某宅基地惨遭强拆时实施征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6条第4项的规定,予以告知”。2024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殷某某邮寄送达。殷某某对原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答复,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其他机关,被政府指定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时,以自己名义代表政府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应当以政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应当以原州区政府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原州区政府办公室经过对办公平台检索、查询档案信息,未查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依据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综上,原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原州区政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原政办〔2024〕第12号)。 申请人殷某某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
附:本行政复议决定书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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