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9/2026-00066 发文时间 2025-04-30
发布机构 固原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固原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642223**********。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号。

被申请人: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固原市原州区民生大厦17楼。

申请人刘某某不服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2025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变更案件程序为普通程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书面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位于宁夏西吉县吉强东街的房屋,因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申请人遂于20241015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05500165009)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案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经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1016日签收上述材料,至今未予以书面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4101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一直未予以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也未作出答复期限予以延长的通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已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的行为已然违法,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望贵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3.《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4.《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单复印件1份;5.快递签收截图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经核实,刘某某提出的公开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西吉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未在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保存单位应为西吉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我局收到申请人邮寄材料后,20241017日电话已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于2025211日再次向申请人将信息公开有关情况进行了邮寄并作了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关于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答复》1份;2.EMS邮寄单1份。

本机关审理查明:20241015日,申请人刘某某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05500165009)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公开案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快件轨迹显示20241016日已被签收。1017日,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刘某某其申请的信息未在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保存单位为西吉县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其向西吉县政府申请。刘某某要求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做书面答复。202512日申请人刘某某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予以受理。

2025211日,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刘某某作出《关于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答复》,答复内容为:“因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设项目实施主体为西吉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西吉县城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及相关申报材料’的有关信息。”并于当日向申请人刘某某邮寄送达。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在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刘某某向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刘某某进行了电话答复,告知刘某某其申请的信息未在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存,保存单位为西吉县政府相关部门,建议其向西吉县政府申请。刘某某本人对电话答复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复议期间,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申请人刘某某作出书面的《关于申请信息公开有关情况的答复》并向其送达。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及书面补充答复的方式保障了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权利,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刘某某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刘某某如不服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31

附:本复议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在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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