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9/2026-00067 | 发文时间 | 2025-03-28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 ||
申请人:邓某某,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226************,现住宁夏**县**镇**村**队**号。
被申请人:固原市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固原市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邓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固原市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年2月1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固原市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罚款200元,记1分。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固原市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为被申请人,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彭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固原市人民政府非管辖机关,申请人邓某某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邓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邓某某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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