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6/2024-00030 发文时间 2024-12-23
发布机构 固原市科学技术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24版)
固原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2024版)
权责清单汇聚表
组织编制单位:固原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   梁媛媛                                                         电话:2688687
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权力类型子项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责任事项内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形式备注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4006000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固原市科学技术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2015年修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取钱财、非法牟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四十七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直接人员及分管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7.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以及对依法不得自行收缴的罚款自行收缴的;
8.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以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依法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10.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0204009000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是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十)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对当事人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通知有关部门给予查处。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条  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涉及偷税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直接人员及分管领导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1204005000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理由及依据,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依法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
第四十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直接人员及分管领导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4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鉴定
行政处罚0704013000固原市科学技术局固原市科学技术局【规范性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二、事中异议项目鉴定
1.税务部门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部门将项目资料送地市级(含)以上科技部门进行鉴定;由省直接管理的县/市,可直接由县级科技部门进行鉴定(以下统称“鉴定部门”)。3.税务部门对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转请省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三、事后核查异议项目鉴定:税务部门在对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开展事后核查中,对企业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送科技部门鉴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企业研发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产业、《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项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明确的文化产业支撑技术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专家咨询、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确认。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企业研发项目鉴定的单位情况要继续进行跟踪,统计企业实际享受的减税金额。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宁科政字〔2010〕99号)第十七条  企业向科技主管部门申请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应提供如下资料:(一)企业自主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的(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支持的研究开发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自主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二) 企业合作开展研究开发项目的,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三)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学校、研发机构和大专院校研究开发的项目,须报送下列材料:
1.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2.分项目提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核备案表》(见附件2)。
3.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4.分项目提供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5.分项目提供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鉴定的研究开发费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审核,应于受理鉴定申请后的60日内审核完毕,并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表》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供各级税务主管部门在确认研发项目时参考。
第三十三条  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提请科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是技术性和可行性的行业管理判定,是为申请人和税务主管部门减轻行业技术判断困难,减少行业技术判断中的争议,提高工作效率的主要服务方式,各级科技部门不收取任何费用。
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未受理的情形;
2.不符合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条件受理的情形;
3.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在企业研发项目鉴定职权行使过程中出现腐败行为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行政确认0704022000固原市科技局固原市科技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6〕063号公布)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受理责任:审查技术合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复核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3.决定责任:复核通过后报领导审批,签署审批意见,并加盖技术合同审核专用章。
4.送达责任:认定结果反馈申请人。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技术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公布)
    第二十一条 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技术合同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技术合同经认定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在信贷、税收等方面予以优惠。
    【规范性文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6〕063号公布)
    第三条  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七条 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可以持认定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
行政确认0704007000固原市科技局固原市科技局【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
第四条 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
【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工字〔2013〕12号)
第十一条 成立由自治区科技、经信、发改、农牧、财政、党委政研室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发布下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会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立项评审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自治区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确定试点联盟或不予确定试点联盟的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监督立项项目按计划实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13〕37号)“二、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4.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机制。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先行投入开展科技创新,推动企业成为创新目标提出、资源配置和组织实施过程的主体。对企业自筹资金开展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成果转化等技术创新活动,经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审核、评估、认定后,按企业R&D投入给予后补助”。2.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科技创新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科工字〔2013〕12号)第十一条“成立由自治区科技、经信、发改、农牧、财政、党委政研室等部门组成的企业科技创新部门联席会议,负责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及发布下达。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会作。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的。3.未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产生严重后果的。4.未严格履行认定职责,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5.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违反廉政纪律,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行政奖励804001000固原市科技局固原市科技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支持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工作,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
(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科普奖励项目。科普奖励具体项目的设立、奖励标准及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科普表彰和奖励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宣传部、科协的推荐材料。
2.审核责任:按照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年度通知审核上报材料,提出拟选名单。
3.评审责任: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提出拟选名单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通过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二)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3部门下发的《年度全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通知》第二项评选程序:各县(市、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科技局、宣传部、科协会商确定后推荐给地级市科技局,推荐数量不低于所分配名额的2倍;经各地级市科技局会同宣传部、科协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照所分配名额1.5倍的比例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区直各单位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优秀科普基地由基地所属单位填写推荐表报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各类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1、在科普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由授予部门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并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普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侵犯科普工作者及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8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其他类1004005000固原市科技局固原市科技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 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
    第三十六条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2〕833号〕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作出拟补贴项目和额度,报厅务会审定;制发正式文书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科技金融专项资金分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以
《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一)与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三)受理企业融资需求申请,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库,并联合金融机构组织开展企业融资需求调查;(四)根据融资年度情况,确定专项资金补助企业名单;(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9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其他类100400500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07年修订)第九条 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2010年)第十八条第一款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产品。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建立以财政拨款、企业投入、金融贷款、社会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全区科学技术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规范性文件】《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企)发〔2014〕497号〕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县(区)科技局申报。各市、县财政局会同科技局,依据贷款项目的申报条件与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企业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市、县(区)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对申报项目审核后,将项目推荐给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对申报项目的财务风险等进行评估。经各市、县(区)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和合作金融机构评估合格的项目,推荐至金融服务中心。
  第二十条 金融服务中心对各市、县推荐的项目进行评估审核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贷款安排建议,报财政厅、科技厅审批。经批准的项目,由金融服务中心向合作银行出具该笔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补偿金额承诺确认书》(以下简称为《确认书》)。对审核不合格项目,金融机构如继续执行贷款的,自治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将不承担其贷款本金损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宁夏科技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要求的项目进行受理;3.在履行责任过程中索取或收受申请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323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