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33/2025-00010 | 发文时间 | 2025-11-25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六盘山林业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六自保罚决字〔2025〕01号
当事人:于*莉
身份证号:220681********2162 联系电话:156****6999
家庭住址:辽宁省锦州市********
于*莉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你于2025年9月21日18:00-19:00左右,9月22日8:00-9:40分左右,未经批准私自雇佣挖机在西峡管护站五锅梁护林点附近开挖施工、破坏林地,造成林地地上原有植被乔木(落叶松、油松、桦树)、灌木(栒子、沙棘、刺玫)及草本植物(冰草、蒿类)等毁坏、灭失,毁坏程度严重。经第三方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宁绿司鉴字〔2025〕第1599号),该行为破坏林地面积2.69亩(1793.33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国家级公益林,权属为国有,林种为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有关事实有:1.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影像记录;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3.现场指认照片;4.违法案件证据保存书;5.解除证据保存书;6.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关于于*莉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的鉴定意见书》(宁绿司鉴字〔2025〕第1599号);7.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的回复函;8.行政处罚告知书(六自保罚告字〔2025〕01号);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六自保听告字〔2025〕02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已于2025年10月29日12时06分、16时49分应你电子送达要求,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向你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于11月9日、11月10日拒收。因你所述个人情况,本机关酌情延长你对案件事实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时限,现已过法律规定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时限,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力。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第10项第2档的执行标准。现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2.对破坏林地面积1793.3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计35866.6元,大写:叁万伍仟捌佰陆拾陆元陆角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固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街支行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收费项目名称:自然资源罚没收入,预算科目:103050134,账号:5001758800133。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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