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8/2026-00027 | 发文时间 | 2026-03-1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宁(固)煤监管罚〔2026〕001-3号 | ||
文号:宁(固)煤监管罚〔2026〕001-3号
当事人姓名:马*
身份证号:642226**********17
地址:彭阳县*****
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8日中班,通防队按照标校计划对中央采区甲烷传感器进行“甲烷电闭锁”试验及传感器标校作业。20时09分左右,当班安全监控维护工在对010806回风顺槽胶带输送机机头溜煤眼T9甲烷传感器开展标校作业前,未严格按照传感器标校、测试作业流程将传感器切换到标校模式,也未向地面监控室拨打电话确认甲烷传感器是否进入标校模式情况下开始对传感器进行标校,使用空气气样完成传感器零点调校后,在向甲烷传感器通入甲烷标准气体前未再次现场确认传感器是否处于标校模式,直接向甲烷传感器通入浓度2.0%标准气样进行标校。因马兵的违章作业行为,导致20时09分30秒,010806回风顺槽胶带输送机机头溜煤眼甲烷传感器发生最大值为2.01%,持续时长为38秒的橙色甲烷超限报警。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2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你身份;
2.2026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截取的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图片3张3页,证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存在010806掘面回风顺槽皮带头溜煤眼激光甲烷T9传感器自2026年01月18日20时09分30秒至2026年1月18日20时10分08秒发生最大值为2.01%,报警时长为38秒的橙色甲烷超限报警情况;
3.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4页,证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当日发生报警情况属实且当日已有文字记录,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4.2026年1月19日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提供的《010806回风顺槽皮带机头溜煤眼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核查报告》部分内容1份6页,证明该橙色甲烷超限报警属实,该超限报警原因为现场安全监控工未严格按照作业流程作业,未将甲烷传感器调制标校状态开展标校作业,导致发生该报警;
5.2026年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证明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该违章作业行为属实,你负有相关责任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等情况;
6.2026年1月22日提取的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010806回风顺槽皮带机头溜煤眼甲烷传感器超限报警记录,相关责任人任命文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证明你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遵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第八条第三款:“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二款:“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气样在设备设置地点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仪器维修室调校,每15天至少1次。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每15天至少测试1次。可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电的,每半年测试1次。”;《AQ1029-201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固)煤监管告〔2026〕001-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处理决定书》(宁(固)煤监管处〔2026〕001号)及送达回证2份3页,证明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煤矿涉嫌违章作业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年1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页、现场视频2份,证明该违法事实清楚,你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3.《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固)煤监管告〔2026〕001-3号)及送达回证2份3页,证明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版)第四十五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十三条:“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法行为;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4.具体标准:给予警告,并可以对媒矿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通防队监测监控工马*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至制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海支行(分理处)
账号:640016***********202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坤电话:0954-2821439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福宁路3-1号应急指挥大楼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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