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8/2026-00028 | 发文时间 | 2026-03-10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宁(固)煤监管罚〔2026〕002号 | ||
文号:宁(固)煤监管罚〔2026〕002号
当事人名称: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二矿
法定代表人:马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694330513H
地址:宁夏固原市彭阳县王洼镇
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通过调取回看2026年1月23日16时33分35秒至17时19分39秒210803切眼掘进工作面作业监控视频发现:210803切眼矿井下电缆的敷设,没有按照安全规范要求进行横平竖直地吊挂,电缆(安全监控电缆与其他视频,电话线电缆敷设)存在交叉、打绞、缠绕、落地情况。2.在现场整理电缆过程中,操作人员马通将带有电缆的风筒传感器多次隔着皮带护网抛向对面风筒进行悬挂时与皮带护网钢筋架发生碰撞,导致传感器内部插销脱落引起突发故障,风筒无风报警后风电闭锁36分56秒预警信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二矿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2页、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2份2页、采矿证复印件2份2页,证明你公司合法设立与经营资格;
2.2026年1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截取的国家矿山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图片3张3页,证明你公司存在2026年1月23日210803切眼风筒开关风筒无风黄色报警情况;
3.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视频1段,证明你公司当日发生报警情况属实且你公司当日已有文字记录,以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情况;
4.2026年1月28日你公司提供的《关于王洼二矿210803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无风报警的情况说明》部分内容1份4页,证明你公司黄色无风超限报警属实,该超限报警原因为210803切眼掘进工作面掘进迎头风筒传感器出现故障,风筒传感器无风断电报警,导致发生该报警;
5.2026年1月28日、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8份20页,证明你公司该传感器损坏情况属实,传感器损坏原因为作业人员将带有电缆的风筒传感器多次隔着皮带护网抛向对面风筒进行悬挂时与皮带护网钢筋架发生碰撞,导致传感器内部插销脱落引起突发故障,及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执法检查等情况;
6.2026年1月28日提取的你公司210803切眼掘进工作面风筒传感器无风报警记录,相关责任人任命文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业规程,证明你公司相关人员负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8.4.8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现场处理决定书》(宁(固)煤监管处〔2026〕002号),你公司按要求完成了改正。
我局于2026年3月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固)煤监管告〔2026〕002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力。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处理决定书》(宁(固)煤监管处〔2026〕002号)及送达回证2份2页,证明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对你公司涉嫌隐患管理不到位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年1月28日、2月1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8份20页、现场视频12份,证明你公司该违法事实清楚,相关人员对该违法行为的认定无异议;
3.《行政处罚告知书》(宁(固)煤监管告〔2026〕002号)及送达回证2份3页,证明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告知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参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七条:“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2.作出处罚决定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4.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宁夏王洼煤业有限公司王洼二矿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将罚款缴至制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名: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固原东海支行(分理处)
账号:640016***********2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晓坤电话:0954-2821439
地址:固原市原州区福宁路3-1号应急指挥大楼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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