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50 发文时间 2026-03-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9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9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09号

姓名:王*

身份证件号:6422************1x

个人住址:宁夏泾源县大*乡**村二*组**

联系电话:157******46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2月05日15时01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及执法辅助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南河滩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15时32分发现宁DL7568 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在南河滩桥头处载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王*,该车核定座为5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3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3人前后分别在固原市原州区南河滩桥头上车,商定车费是人 25 元、12 元不等(固原—大湾)合计:49.00 元(大写:肆拾玖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DL7568 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通过当事人手机收款码为凭证,乘坐人询问笔录为佐证。宁 DL7568 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当事人手机收款证明、现场执法视频、宁 DL7568 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本机关于 2026 年 02 月 0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09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称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2 月 0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 1 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调查记录或其他证明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的,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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