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6-00051 | 发文时间 | 2026-03-11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14 号) | ||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14号
姓名:金**
身份证件号:6422***********98
个人住址:固原市原州区**镇**村*组
联系电话:19*******3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 02月 02日 15时 14分,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高速交警一大队执勤交警电话,在固原市 G70福银高速固原进出口,查扣涉嫌非法营运车辆望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对接。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张**及辅助人员及时上路 15时 30分到达现场。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宁 DNL387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金**,该车核定座为 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 5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2人是朋友未收费,其余 3人分别在固原市原州区(东海、太阳城、汽车站周边)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 150.00元(固原—西安)合计(450.00元)(大写:肆佰伍拾元整)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DNL387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有宁 DNL587行驶轨迹为证,当事人手机收款码为凭证,乘客询问笔录为佐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行驶轨迹、收款凭证、宁 DNL387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机关于 2026年 02月 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1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称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年 03月 1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调查记录或者其它证据证明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陆佰元整(¥56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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