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6-00053 | 发文时间 | 2026-03-11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28 号) | ||
案号:宁固交罚〔2025〕028 号
姓名:韩*
身份证件号:640121198403069014
个人住址:银川市永宁县****村
联系电话134695****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2月27日09时17分,接到固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一大队交警电话,在固原市原州区G70 福银高速北出口查扣一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希望支队执法人员配合调查取证。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张**、王*立即前往支队开车前往。10 时 43 分到达事发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宁 AA169V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韩*,该车核定座位为 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5名乘客,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驾驶员将乘客转移。通过对驾驶员询问得知,5人分别在银川市(月星、银川汽车站)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100.00 元(银川--固原)合计(500.00 元)(大写:伍佰元整)(商定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AA169V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宁 AA169V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交警通话记录一份、交警移交执法视频一份。现场执法视频一份,本机关于 2026 年 01 月 04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5〕028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04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 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 20 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次被查处,且行驶区域为跨市县的,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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