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3/2026-00042 发文时间 2026-03-11
发布机构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6〕4号)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固环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GFRYE07

  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黄沟村一队10

    者:侯正

2026116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进行现场检查(勘察)时,发现你回收站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回收站场区南侧堆放有50余台废弃电视机,场区东侧堆放有100多件废弃洗衣机、30多件废弃冰箱冰柜,西南侧堆放有80多件废弃电脑显示器。其中有22台废弃电视机、6件废弃洗衣机均为2024年回收,贮存时间超过1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116日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侯正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作为合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的市场主体资格,及侯正系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2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候志豪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侯志豪系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经营者侯正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在委托权限内代表侯正配合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证等相关工作;

3现场照片3页,视频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116日对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现场执法检查过程及现场情况;

4.2026116日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所在位置和四至范围

5.2026116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经营情况、废弃物资贮存情况以及生产场地周围环境情况等

6.2026116日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回收台账17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场区内22台废弃电视机和6件废弃洗衣机均为2024年回收,贮存时间超过1年;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12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场区内贮存超过1年的22件废弃电视机和6件废弃洗衣机均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8.2026116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8,证明被询问人候志豪对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场区内22台废弃电视机和8台废弃洗衣机的贮存时间超过1年事实的认可;

9.2026116日提取的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与侯西良签订的报废产品收购合同复印件15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正在从事废弃家电回收并将回收的废弃物资销售至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回收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款: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119日依法向你回收直接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3号),你回收按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24日依法向你回收站邮寄送达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3号),告知拟对你回收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你回收站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回收站于202627日签收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3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回收站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20263号)及送达回证,用于证明固原市生态环境局于2026119日对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违反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提出责令改正要求;

22026120日制作的《固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3页,提取的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账复印件2页、中再生(宁夏)电子废弃物循环利用有限公司向侯西良出具的验质单复印件2页,用于证明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按照《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固环责改字〔20263号)要求,及时改正了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3号)及其送达回证和邮政快递信息11页,证明我局202624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邮寄送达《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3号),告知拟对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固原市原州区老侯家电回收站202627签收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环罚告20263号)

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之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四、固体、危险废物、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类(六)《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序号8‘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违法行为‘一般’、违法程度‘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适用标准,我局决定回收处叁仟贰佰元(3200.00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名: 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收款银行: 宁夏银行固原分行营业部           

    号:  36000******00074

回收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荣军        话:09542688709

 址:民生大厦7楼  邮政编码:756000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202631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网站地图

主办:固原市人民政府    承办: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固原市电子政务中心

电话:(0954)2088323 电子信箱:gysdzzw@126.com

宁ICP备19000827号-3    网站标识码:6404000021    宁公网安备640402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