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0/2026-00027 发文时间 2026-03-26
发布机构 固原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原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宁夏恒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43441750236

住所地:宁夏固原经济开发区民族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红雨,该公司总经理

经查,该公司称投标文件中“三、投标价格明细表35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100过氧化氢卡匣,品牌型号新华PS1000611”,是经销商(河南省新乡市万泰医疗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没有认真核实即用于投标。且中标签订合同后,在测试中,该公司提供的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100过氧化氢卡匣没有包装、没有品牌、型号和具体的规格,现场联系经销商也无法获得测试产品的相关证明资料,该公司称受经销商欺骗。且该公司在投标中提供的货物为新华PS1000611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100过氧化氢卡匣,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格承诺函,承诺该公司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规定的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若承诺不实,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法律责任。因此,该公司中标后与固原市人民医院签订合同又无法供货履行合同,向固原市人民医院提交弃标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解除与固原市人民医院所签固原市人民医院医用耗材、器械等采购项目第四标段合同的行为,符合虚假应标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1326742元千分之七的罚款9286.19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固原市财政局

20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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