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3/2026-00036 | 发文时间 | 2026-03-27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对固原市原州区爱婴堡孕婴用品金城花园三期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出责令改正的公告 | ||
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依法对固原市原州区爱婴堡孕婴用品金城花园三期店商标专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销售的“彤博士”酵母粉(富锌型)凝胶糖果7盒、生产日期2025年9月19日,果蔬铁凝胶糖果10盒、生产日期2025年9月2日,果蔬维生素AD凝胶糖果7盒、生产日期2025年10月2日,上述3种产品正反面包装上均标注有“中国实用新型专利ZL202222629154.X,ZL202222875155.2,ZL202222453840.6”的专利标识。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上查询,涉案专利ZL202222629154.X是一种凝胶糖果均匀颗粒大小制粒装置,ZL202222875155.2一种凝胶糖果干燥装置,ZL202222453840.6一种高效凝胶糖果填充机,以上产品标注的3个专利号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与产品不一致,涉案专利涉及的是“糖果机”,而非“糖果”产品,3个涉案专利只能标注于相应“糖果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糖果”产品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我局依法下达了《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固市监不罚〔2026〕15号,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予公告,不予行政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固原市原州区爱婴堡孕婴用品金城花园三期店
二、法定代表人:苏小军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400MA76HWXN3E
四、住所:固原市原州区金城花园三期11号营业房
五、责令改正内容: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予公告,不予行政处罚。
六、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
七、责令改正日期:2026年3月26日
特此公告
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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