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55 发文时间 2026-04-03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23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23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23 号

姓名:苏**

身份证件号:6422*************7

个人住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村

联系电话:158*******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2月25日12时25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及执法辅助人员联合固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高速交警一大队在固原市原州区G70福银高速三营出口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12时30分,发现宁CFT36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高速驶出,交警拦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宁CFT36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苏**,该车核定座位为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 6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6人在宁夏吴忠市红寺堡上车,商定车费三人是每人60元、三人是每人50元不等(红寺堡--固原)合计(330.00元)(大写:叁佰贰拾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其中俩人提前支付)。经检查,宁 CFT360 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通过当事人手机拼车群,收款码为凭证,乘坐人询问笔录为印证。当事人驾驶宁CFT36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坐人询问笔录、宁CFT360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收款码本机关于2026年03月0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03月02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第一次被查处,切行驶区域为跨市县,情节属于(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65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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