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6-00056 | 发文时间 | 2026-04-03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33 号) | ||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33号
个人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村*组 002
联系电话:13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 年 03 月 04 日 16 时 01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王*及执法辅助人员在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发现宁 DJ1821 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边下客,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马**,该车核定座为 7 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 6 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3 人是孙子,3 人在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兰窝子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 10 元(彭堡--固原)合计:30.00 元(大写:叁拾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DJ1821 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由当事人手机收款为凭证,乘坐人口述为印证,宁 DJ1821 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为佐证。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成执法视频、宁 DJ1821 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收款码。本机关于 2026 年 03 月 06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33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称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3 月 06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第一次被查处,切行驶区域为本县区乡镇之间的,情节属于( 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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