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57 发文时间 2026-04-03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41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41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41号

姓名:王**

身份证件号:6422************39

个人住址:原州区河川乡**村*组 2-**-*号

联系电话:15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3月12日14:00,道路运输经营者王**在固原市政务服务中心运政窗口办理年审业务时,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贺**、罗*发现其驾驶的宁D62808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日期应该为 2025年 11月 30日之前,但实际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日期为 2026年 3月 12日,超期 105天。道路运输经营者王**所办理宁D62808车辆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检验报告等相互印证。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复印件等本机关于 2026年 03月 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4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年 03月 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 /第/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122项-/,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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