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5/2026-00069 | 发文时间 | 2026-04-09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23 号) | ||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23 号
姓名:冯**
身份证件号:6422*************9
个人住址: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将台村*****一组
联系电话:158*******3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 年 12 月 21 日 09 时 48 分接固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电话,在固原市原州区 G70 福银高速三营出口查扣一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车辆,要求支队执法人员对接。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王**、胡**及时回到支队驾车前往。10时 45 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宁A7G8P9 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冯广洲,该车核定座为 7 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5名乘客(其中2名要赶飞机,交警提前安排大巴拉走)现场剩 3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4人在西吉县将台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100.00 元,1人在西吉县城上车,商定车费是80 元(西吉--银川)合计(480.00 元)(大写:肆佰捌拾元整)商定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A7G8P9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高速一大队交警电话清单、宁A7G8P9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5〕027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01 月 26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 项’《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调查记录证明涉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违法程度‘较重’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62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_ 原州区人民法院 _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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