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70 发文时间 2026-04-17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4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4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54号

姓名:马**

身份证件号:6403*************x

个人住址: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太阳山镇*****098号

联系电话:180*******5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4月01日9时00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胡**及执法辅助人员联合固原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警四大队在固原市原州S203省道64KM处依法实施道路运输检查时9时40分左右,发现宁DJY882 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驶来,交警拦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马云宝,该车核定座为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4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1人是本村人,2人是姐妹,1人是顺路乘车,分别在固原市马莲乡和张易镇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20元,(马莲—固原)合计:60.00 元(大写:陆拾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 DJY882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通过当事人手机收款码为凭证,乘坐人询问笔录为佐证,当事人手机拼车群为印证。宁DJY882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收款码、宁DJY882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机关于 2026年04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5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称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 2026年04月0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且行驶区域为跨市县,违法程度,情节属于(较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玖佰元整(¥59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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