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83 发文时间 2026-05-1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6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6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56 号

姓名:王**

身份证件号:6422*************1

个人住址: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号

联系电话:153*******7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4月22日17时43 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宏、张*臻,王*接到投诉,在固原市六盘山机场有非法营运车辆载客,希望执法人员现场执法,18时09分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情况(你驾驶的甘A0LP58大众牌小型轿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王**,该车核定座为5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2名乘客,分别对乘客和驾驶员询问得知,2人分别在固原市原州区六盘山机场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25.00元(固原—西吉)合计(50.00 元)(大写:伍拾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有当事人手机收款码为凭证,固原出租车驾驶员投诉询问笔录和证人询问笔录为佐证,固原市公安局视频监控照片和宁夏固原交投集团行驶轨迹为印证。甘A0LP58大众牌小型轿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手机收款凭证、手机群截图(部分)、甘A0LP58大众牌小型轿车。

本机关于2026年04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56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04月2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但此前有被举报,调查记录证据证明在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公共交通枢纽集散地被查处,行驶区域为(跨市县)违法程度,情节属于(£轻微/£较轻/R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叁佰元整(¥5300.00)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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