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84 发文时间 2026-05-1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61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61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61 号

姓名:马**

身份证件号:6422*************5X

个人住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三营镇*****70

联系电话:150*******0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5月09日10时45分,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王*宏、胡*军及执法辅助人员正常依法上路巡查时,在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农校门口,发现宁DCU083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路边招揽乘客,当时车上已载有2名学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现场执法(告知当事人我们是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你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请你配合我们调查)并现场拍照、录音、录像。检查得知,驾驶员名叫马**,该车核定座为7座,行驶证核定性质为非营运。当时车上载有2名乘客,分别对乘客人和驾驶员询问得知,2人在固原市原州区上海路农校门口上车,商定车费是每人10.00 元,(固原—三营)合计:20.00 元(大写:贰拾元整)车辆送到目的地支付车费。经检查,宁DCU083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经进一步调查,有手机收款码为凭证,乘坐人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语音为佐证,手机群截图(拼客群部分)、宁DCU083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为印证。宁DCU083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收款凭证、手机群截图、宁DCU083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本机关于2026年05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6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05月1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第一项《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2023)修订版道路运输部分,第20’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第一次被查处,行驶区域为本县区乡镇之间,情节属于(£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32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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