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5/2026-00089 发文时间 2026-05-1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8 号)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固交罚〔2026〕0058 号)

案号:宁固交罚〔2026〕0058 号

姓名:戴**

身份证件号:6422*************5

个人住址:宁夏中卫市海原*****村

联系电话:176*******2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6年04月30日15时30分许,戴**驾驶宁D51723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固原市师范大学东门停车场处,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活动。固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李*宏,傅*明,张*臻对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进行行政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戴伯乐驾驶宁D51723别克小型普通客车拉载3名乘客从固原市去往银川市,3名乘客均以打电话方式与驾驶员戴伯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每人乘车运费为壹佰元,以微信方式支付。执法人员当场给驾驶员戴伯乐和2名乘客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宁D51723别克小型普通客车采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告诉驾驶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诉讼的权利。现场对两名女乘客分别制作了《现场笔录》,两名女乘客均承认她们通过电话方式和驾驶员取得联系,并双方协定从固原到银川乘坐宁D51723运费每人一百元,以微信支付。现场全程拍照、录音、录像。经检查,宁D51723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它有效证明。2026年05月06日14时40分许,执法人员对驾驶员戴伯乐制作了《询问笔录》,驾驶员也承认拉载3名乘客从固原去往银川并收取运费的事实。戴伯乐驾驶宁D51723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对自己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佐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乘客询问笔录、手机收款凭证、现场执法视频、宁D51723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

本机关于2026年05月0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宁固交违通〔2026〕005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行使了相应权利。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调查证据确凿。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一款;《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部分第 20 项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行为,第一次被查处,且行驶区域(跨市县)违法程度‘较重’给予当事人戴伯乐责令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处5600.00 元(大写:伍仟陆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宁夏固原东海支行,账号 64001600400059112202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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