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86/2026-00016 发文时间 2026-05-29
发布机构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执法事项清单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执法事项清单


固原市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编号事项名称权力类型地方权力编码行使主体
(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对象范围追责情形
1对城市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14046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年9月23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固原市燃气企业安全经营、使用市场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燃气企业安全经营、使用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 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23 年修订)
第五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燃气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记录人、审核人员 、复查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年度计划进行燃气行业检查的;
2.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3.检查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未进行处置的;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14048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1.检查责任:对固原市城市供水水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城市供水、节水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 年建设部令第156 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记录人、审核人员 、复查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对城镇排水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14049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 年 12 月 1 日(住建部令第 56 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 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1.检查责任:对固原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 年建设部令第156 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
(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
(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 年国务院令第 641 号)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记录人 、审核人 、复查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监督检查职责的;
2.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 年修正) (住建部令第 56 号)
第十八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 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 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4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的检查行政检查0614016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 年住建部令第 9 号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1.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区实际,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
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采取措施或责令限期整改。
3. 复查责任:依据责令限期改正或当事人的复查申请,对违法行为进行复查。
4. 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11 年住建部令第 9 号修正)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2.《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2015 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73 号)
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 人员(检查人、处理人、公示人、复查人、归档人、法定代 表人或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0614026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改)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 修正)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1. 检查责任: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 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 程中,给予技术指导。
3. 复查责任:依据规定,进行复查。
4. 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改)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年修改)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1. 行 政机关;
2. 相 关工 作 人员(检查
人、处理人、公示人、复查
人、归档人、法定代 表 人
或 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检查的;
3.因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在行政检查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5.在行使行政检查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并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6对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行政奖励0814003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建设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审核责任:由城市管理部门组成评定小组对城市公厕的
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选。
2.公示责任: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示。
3.表彰责任:按照规定的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表彰。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 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环 境卫 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记录人 、审核人 、复查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违规受理并通过复审,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程序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
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供热单位申请停暖核准其他类1014018000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固原市城市管理局【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25 年 9 月 29 日修订。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应当在供热前六个月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原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决定准予退出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供热经营许可证,同时对供热范围内的供用热作出妥善安排;决定不准予退出或者部分退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用评价体系,对供热单位服务质量、信用状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质量、服务质量、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热用户投诉
第四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供热质量、服务评价、投诉处理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的,应在采暖供热期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市区供热企业申请停暖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供热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市区供热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市区供热企业拟实施停暖的现场进行调查,提出是否同意停暖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停暖核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停暖或者不予停暖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 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 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 凭证。”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检查人、记录人 、审核人 、复查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 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 员进行核查。”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 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 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 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 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 起五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 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 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 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 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 面决定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 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 测、检疫印章。”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 可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7.《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2025年修订):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热源单位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供热期供热,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提前或者延长供热产生的供热成本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贴。医院、托育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托养机构等对供热起止期有特殊要求的热用户,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保障。
8.【地方性法规】《固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不得擅自退出或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确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的,应在采暖供热期开始之日前六个月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8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审查其他类1014033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使用本办法。
第四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1.审核责任:在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建立特许经营监管、检测和评估制度,监督特许经营者履约行为,及时向社会公示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检测、评估结果和整改
情况;
2.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在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在城市管理职责范围内监督特许经营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对特许经营者的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向经营运行出现异常的特许经营者派驻监管人员;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 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正)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受理人、审核人 、监管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使用本办法。
5.《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四条 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6.《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 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改)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的、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城市易地绿化建设批准其他类1014037000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固原市
城市管理局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资金,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 修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检查责任: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城市易地绿化建设批准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给予技术指导。
3.复查责任:依据规定,进行复查。
4.归档责任:在监督检查后,对未发现违法行为或已改正违法行为等内容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 履行的责任。

1.《城市绿化条例》(2026年修改)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25 修正)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除商业区、居住区外,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绿化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 年修改)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1. 行政机关;
2. 相关工作人员(受理人、审核人 、监管人、法定代表 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2.发现存在问题未及时通知整改的;
3.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4.在行政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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