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1/2024-00017 | 发文时间 | 2024-01-11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固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 | ||
固原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公交车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固公交〔2023〕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促进你单位正常运营管理活动,依法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考虑到你单位驾驶员工作实际,同意你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实施范围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驾驶员岗位职工。
二、批复中的有关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时限为3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到期后视你单位具体情况重新审批。
三、你单位应加强工时管理,不得扩大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范围。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你单位接到本批复后,应当在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要根据本批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批复中涉及相关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工时考勤、休息休假、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具体操作办法,并经职代会讨论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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