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27/2025-00014 | 发文时间 | 2025-02-14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公安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固原市公安机关开具证明事项清单(2024版) | ||
固原市公安机关开具证明事项清单(2024版)
序号 | 市级主管单位 | 证明事项名称 | 证明服务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单位 | 索要层级 |
1 | 市教育局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特岗教师招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2 | 市教育局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证明 | 教育部学信网学籍学历信息变更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2.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3.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的十九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3 | 市宗教局 | 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大型宗教活动 许可 |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 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二十七条 | 公安机关 | 市本级 |
4 | 市民政局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涉外收养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5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
6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省级权限)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
7 | 市民政局 | 基金会成立登记(省级权限)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
8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亲属关系证明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1.《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九条 2.《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第七十条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9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无犯罪记录 证明 |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工作许可通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七条 第十六条 2.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 3. 《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 公安机关 | 市、各县(区) |
10 | 市交通运输局 | 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证明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公安机关 | 市本级 |
11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12项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市本级 |
12 | 市交通运输局 | 无暴力犯罪 记录的材料 | 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第112项 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公安机关 | 市本级 |
13 | 市卫生健康委 | 独生子女死亡 证明 | 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3. 《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2007)78号〕 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普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 公安机关、 乡级以上 医疗机构 | 市、各县(区) |
14 | 市退役军人事务部 | 死亡证明 | 1. 享受定期抚恤金人员丧葬补助费给付 2. 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3.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给付 4. 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给付 5. 自助择业军转干部去世后抚恤金和丧葬补助费给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二条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二条 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二条 5.《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6.《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 公安机关 (销户证明) | 市、各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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