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349640400030/2025-00079 发文时间 2025-08-13
发布机构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许可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00MA76C1WN58

住所:宁夏固原市经济开发区振兴街城郊一组自建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葛瑶

本局于2025年6月5日收到姚建宁申请,反映其被冒名备案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并提供了冒用证明材料,要求撤销作出的准予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备案。

经查,被许可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将姚建宁备案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经查证,被许可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未经姚建宁同意或授权,将其备案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因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和公司管理人员无法联系,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起将该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现已满45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2025年8月5日,本局通过固原市人民政府网依法向被许可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关于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公告,告知其本局拟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被许可人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2017年9月22日作出的准予宁夏永兴兆晖商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备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冒名登记(备案)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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