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14/2017-38467 发文时间 2017-10-27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固原市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5〕68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等依法实施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一)征收主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

    (二)征收部门:固原市原州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原州区官厅镇人民政府、北塬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期限和范围

(一)征收期限: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二)征收范围:东至清水河,南至六盘山电厂,西至固胡路西旁拓宽50米,北至沈家河水库。涉及土地面积201497平方米,居民408户,单位1个。

    三、房屋征收方式与补偿安置

固原市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两种方式。

(一)货币补偿:包括耕地、宅基地、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二)集体土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每亩18000元,房屋及附着物参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指导价〉的通知》(固政发〔2015〕68号)进行评估确定;集体土地上同地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评估。

(三)房屋安置

1、根据该区域的规划条件,固原市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区原地不建设安置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不足购买人均15㎡保障性安置房的可享受廉(公)租房。

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费。 

征收住宅和办公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7‰的比例乘以停产停业期限(月)计算。

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生产加工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协商确定搬迁费,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

4、给予停产停业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具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征收房屋。

5、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补偿协议。

6、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7、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在征收完成后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8、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原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9、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原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征收产权不明确或存在债务纠纷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该地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补偿安置协议,报经原州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后实施拆迁。在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等公证事项。

11、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问题进行处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将补偿款项进行公证提存。

12、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自房屋征收洽谈协议之日起20日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10000元奖励;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给予5000元奖励;30日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奖励。

四、征收评估

(一)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主持下,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评估机构选定后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二)房地产评估机构选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范围、评估要求以及委托日期等内容。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提出异议的事实和理由。

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屋征收工作开展

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公告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由原州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一)房屋征收步骤

1、调查摸底丈量。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及房屋,由征收单位、房地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测绘丈量、确定产权性质和面积,并在该区域公示被征收人土地及房屋面积。

2、征求意见。制定方案,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向被征收人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成立官厅镇、北塬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和涉及征收范围内的群众代表参加的评估小组,对该区域土地及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土地及房屋征收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听证。

 4、房屋征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按照协议签订的时间、房屋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实施搬迁,不按协议约定主动搬迁的,征收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搬迁。

5、付款方式:固原市固胡公路沿线贫困村环境整治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由原州区人民政府负责。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审核监督组审核签字确认后,在被征收人所在的村组、社区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土地及房屋补偿款一次性兑付被征收人,确保补偿资金到位。

(二)房屋征收方式

1、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后,建筑物及构筑物全部由征收单位统一组织拆除,坚决杜绝被征收人私自拆除。

2、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签订征收安置协议,影响该项目实施的,征收单位将按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拆除。

六、法律责任

(一)原州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原州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贪污、挪用、私分征收补偿费用,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六)对违法建筑,责令责任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由违法建设责任人承担拆除费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1、依据2011年5月19日航拍影像图核对,影像图上没有记载的建筑;

2、2011年5月19日《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固政发〔2011〕57号)发布后,未经批准新建的建筑;

3、以套取拆迁补偿资金为目的,不具备使用功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

(七)对私自倒卖的土地,依法予以没收,并对当事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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