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13/2020-00107 | 发文时间 | 2020-06-01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2020年上半年监督性监测报告 | ||
1.报告无本站监测专用章、
章和骑缝章无效。
2.报告内容需填写齐全,无审核签发者签字无效。
3.报告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4.委托方如对监测报告有异议,须于收到本监测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站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由委托单位自行采集的样品,仅对送检样品监测数据负责,不对样品来源负责。无法复现的样品,不受理申诉。
6.本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7.复制本报告中的部分内容无效。
固原市环境监测站
地 址:固原市原州区南关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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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况
1.1任务来源
根据《固原市环境监测站2020年监测工作方案》要求,我站监测技术人员于2020年5月20日对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依据现场监测结果,编制此报告。
1.2样品情况

2 监测点位及项目
本次监测点位为烟气排放出口,监测点位、项目及频次见表2-1。

3 分析方法与质量保证
3.1 分析方法
本项目采样方法执行《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75-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693-2014)的规定,分析方法见表3-1,监测仪器设备见表3-2。

3.2 质量保证
监测期间,保证锅炉运行正常。监测仪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要求,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监测前对使用的仪器均进行漏气检验,烟气测试仪需用标气标定,监测期间烟尘需带一个全程空白样品,若空白样品高于1.0/m3,烟尘测定结果无效。监测过程中的质量保证措施按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的要求进行,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监测期间锅炉运行负荷见表3-3,烟气分析仪器校正记录见表3-4。

由表3-5表明,该烟气分析仪二氧化硫和一氧化氮值均在校准范围之内。
4 排放标准
本项目锅炉废气排放执行标准见表4-1。

5 监测结果
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熔盐炉出口监督性监测结果见表5-1。

6 结 论
监测期间,宁夏金昱元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排放口烟尘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14.4mg/m3,二氧化硫未检出,符合《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3中标准限值的要求;氮氧化物最大折算排放浓度为356mg/m3,超过《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2016)表3中标准限值0.5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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