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400001/2016-13950 | 发文时间 | 2016-12-07 |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政府办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宁夏出台“金融24条”助推脱贫攻坚 | ||
一、逐步提高贫困地区乡(镇)金融服务机构网点覆盖率。稳定和优化大中型商业银行县域网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到贫困县、乡设立服务网点。涉农金融机构都要选派业务骨干到各贫困乡(镇)挂职。争取脱贫攻坚期内村镇银行贫困县(区)全覆盖、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服务乡(镇)全覆盖。
二、提升贫困地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开户、存取款、转账、支付等基本金融服务,实现银行卡助农取款等金融服务在贫困地区全覆盖。推动村级金融服务站贫困村全覆盖。2017年年底前实现自助服务“镇镇通”、电话终端“村村通”、手机银行“户户通”。
三、加大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坚持将扶贫开发作为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或切块一定规模,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
四、积极争取政策性扶贫开发资金。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扶贫开发贷款等长期、低息的扶贫贷款资金,加大中长期扶贫开发信贷投放力度,专项用于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交通道路、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和扶贫开发特色优势农业产业。
五、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的力度,为扶贫开发产业提供有力支持。加强县域法人银行业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六、扩大扶贫信用小额贷款覆盖面。深入推进实施“金扶工程”,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评级授信,根据信用评级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和生态移民户中有贷款意愿、有创收增收项目、有创业就业潜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农户提供5万元以下扶贫信用小额贷款。
七、对贫困户子女发放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为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为12000元。扶贫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在校期间的贷款给予贴息。延长助学贷款期限至20年、还本宽限期至3年。
八、支持贫困地区企业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保荐机构加强培育辅导贫困地区有挂牌、上市前景的企业,促进资金、土地、人才、技术、管理等要素资源向贫困地区集聚。力争用2年—3年时间,推动贫困地区50家以上企业在宁夏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10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挂牌。
九、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农业保险服务水平。组织实施“脱贫保”。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做好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保险创新产品的试点和推广工作。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支持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整合资金对贫困户保费给予补贴。
十、完善担保体系。推动建立自治区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贫困县(区)建立政府背景的融资担保机构,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采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担保、担保公司担保、农户联保等多种增信措施,缓解贫困人口信贷融资缺乏有效抵押担保资产问题。加快建立自治区、市、县(区)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完善担保风险分担及代偿补偿办法。
十一、巩固发展贫困村互助资金。推进贫困村互助资金增资扩面,确保全区覆盖。探索村级互助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合作放大机制,提升村级互助资金的使用效能。
十二、推动贫困村建立村级互助担保基金。鼓励各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支持贫困县(区)适当整合部分涉农资金,在贫困村设立市场化运作的村级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合作放大,发挥组合协同效应。
十三、发挥农业产业基金作用。发挥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更多投向贫困地区。从2016年起,自治区分3年建立10亿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养殖业,重点发展草畜、蔬菜、马铃薯、枸杞、酿酒葡萄、中药材、苗木等产业,确保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每户有1至2个稳定收入的产业项目。
十四、拓展抵质押物范围。不断丰富押品种类、扩大押品范围,提高抵质押率。开展动物活体、种植收益权、农业保险保单等抵质押业务。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提高林权抵押贷款规模。
十五、推动建立政府背景的助贷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政府背景混合所有制的助贷机构和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可采用过桥贷款、续贷支持等方式,提高信贷资金的可获得性和持续性。
十六、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休闲农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农业企业通过引进、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上下游产业、做大做强,扩大农业龙头企业、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授信额度。每个县(区)要重点扶持3家—5家农业龙头企业,发展订单农业和产业链金融,带动更多贫困群众创业就业、增收致富。
十七、建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以县(区)为单位,从各类扶贫资金中适当整合建立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态移民户提供扶贫小额贷款风险补偿。
十八、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 适当提高贫困地区不良贷款容忍度。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效率。加大考核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
十九、全面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电子信用档案,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在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中的作用。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贫困户,根据形成原因,凡不是恶意拖欠的,实现“二次信用评级”授信,使更多的贫困户变成信用户。
二十、加大现代金融知识和各类融资工具宣传力度。脱贫攻坚期内,调动涉农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对全区800个贫困村开展不少于2轮的金融知识、金融政策、金融产品、融资工具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贫困地区党政干部和群众的金融意识、应用各类融资工具支持扶贫开发的能力和水平。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统计监测。建立健全精准扶贫金融服务统计监测制度,动态跟踪金融服务“三农”、小微企业和扶贫开发信贷投放情况,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提供决策。
二十二、完善评价激励机制。将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发放扶贫开发贷款、延伸机构网点、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点等工作纳入自治区金融服务创新奖和金融支持贡献奖评价体系。
二十三、鼓励金融机构对口帮扶贫困村。各金融机构都要尽社会责任,鼓励一对一帮扶贫困村。原则上每家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都要承担对口帮扶任务。将金融机构掌握的政策、信息、人才、技术、资金等资源与地方资源相结合,形成扶贫合力,放大扶贫效应。通过开展“送金融服务到基层”活动,提供针对性的信贷支持、产业培育、介绍就业等方式帮助贫困村农户脱贫致富。
二十四、建立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联系协调机制。加强“一行三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扶贫办、金融工作局等部门和贫困县(区)在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联系和协调,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的合力,确保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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