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3951 发文时间 2016-12-07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
自治区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

  近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宁开发〔2016〕12号),就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提出具体意见,并出台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

  贫困县约束机制共有4项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扶贫工作领导,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对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市、县(区)党委和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书记和市(县)长是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脱贫攻坚目标责任书,有扶贫任务的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与自治区签订脱贫责任书,每年向自治区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市、县(区)、乡(镇)、村四级领导班子要严格落实扶贫脱贫目标责任制,坚持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当地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坚持把打好脱贫攻坚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责任担当,坚持把提高贫困人口生活水平、减少贫困人口数量、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最大的政绩,进一步明确任期内扶贫开发责任,科学编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扶贫开发规划,提出年度或任期内扶贫开发目标,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贫困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亲自抓好几项扶贫开发重大事项,通过解决具体问题推动扶贫工作的落实。自治区各级帮扶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切实履行帮扶责任,积极参与地方扶贫开发,要围绕选派、培训、制度、管理和考核五大环节,精准选配第一书记、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实现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二是增加扶贫开发投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区市县乡村五级要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涉农资金、社会帮扶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和统筹协调力度,把更多的财力投入到扶贫开发并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加大金融扶贫力度,市、县(区)要逐步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健全完善风险分担和化解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产业扶贫项目的信贷投放。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支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参与扶贫开发,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精准扶贫有效对接。加强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资金、责任、任务、权力“四到县”,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扶贫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县(区)建立扶贫项目备案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当年4月底前将年度项目安排计划及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备案,报备后,原则上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说明。健全完善扶贫资金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扶贫政策规定、扶贫资金使用结果和减贫效益等情况。健全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全面公开扶贫对象、扶贫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扶贫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脱贫对象的发展情况等开展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价。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等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贪污、挤占、挪用、冒领、挥霍浪费等扶贫资金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及时曝光,从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查处结果。

  三是健全精准扶贫机制,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市、县(区)城乡规划、城镇规模和建设要坚持亲民、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要以破除发展瓶颈制约为导向,突出“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严格控制财政资金投向城区建设的比例,严禁搞华而不实的标志性建筑、形象工程、景观景点,当地财政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资金,优先投向乡镇、村组,重点保障贫困乡村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急需的民生项目,把扶贫资源和措施精准引导到贫困村、贫困人口。各级各部门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服务等安排上要按照扶持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要求,坚持分类扶持,因人因地施策,促进扶贫政策、措施、资金、项目等资源直接有效地传递到贫困村、贫困户,确保如期完成精准脱贫的总任务。

  四是强化督促检查和激励,建立约束机制负面清单。坚持多部门联合监管检查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要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直接惠及扶贫对象,不得用于与贫困村、贫困户脱贫无关的项目。对扶贫项目实施、扶贫资金使用原则上按照“谁安排、谁使用、谁负责监管”的原则,自治区扶贫办对财政发展资金、“三西”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地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管责任及追踪问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民委、林业厅、宁夏农垦集团公司分别对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林(农)场扶贫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监管责任及追踪问效。对扶贫工作成效显著和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好的县,自治区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和协调社会帮扶资金时,给予适当倾斜。对扶贫工作目标不清晰,工作措施不扎实,工作推进不得力和扶贫资金项目实施差的县,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严格扶贫考核督查问责,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负面清单。贫困县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国务院约法三章等要求,严格控制办公用房建设,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格控制“三公”经费,自觉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务接待标准,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住房和公务用车。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使用财政资金或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种奢华铺张的庆典、仪式、会展、演出等活动。严禁豪华装修办公楼、修建牌坊等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不得参与民间组织开展的各类“百强县”、“小康县”等活动的申报。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负面清单共6大类:

  一是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企业亏损。4.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5.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6.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7.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企业担保金。

  二是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在管理使用扶贫资金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未建立扶贫资金专户、专账;未落实项目报账制、公示制;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集中采购。2.扶贫资金分配、拨付和扶贫项目立项、审批等未按程序办事;未按照项目管理“四制”要求组织实施工程建设。3.虚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扶贫专项资金。4.挤占、挪用、截留、拖欠、贪污、滞留、浪费扶贫专项资金。5.擅自扩大扶贫专项资金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6.擅自变更扶贫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建设地点,扩大使用范围。7.利用扶贫专项资金平衡预算。

  三是扶贫项目实施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扶贫资金主管部门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3.计划外工程。4.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范围和标准的。4.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5.超过项目批复工程概预算。6.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部门签证同意的。7.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8.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9.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四是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将从重加快处理:1.领导人员强迫下属人员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者主动策划违纪违法行为的。3.涂改、伪造、毁灭账表凭证的。4.阻挠、抗拒检查或者拒不纠正错误的。5.屡查屡犯的。6.由集体讨论作出违纪违法决定的。7.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是扶贫资金监管重点是检查和纠正以下违规违纪行为: 1.贪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友或特定关系企业承揽项目牵线搭桥,收受贿赂;以虚假资料申报资金或报销费用,骗取或贪污侵占扶贫资金;利用具体经办项目、管理扶贫经费之机,直接窃取或挪用扶贫资金等。2.虚报冒领。通过伪造合同、编造贫困户名单,报大建小,重复申请、多头申报等方式骗取扶贫资金或贴息贷款等。3.挤占挪用。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挤占挪用资金,用于企业周转、单位日常经费支出、市政工程、办公用房建设、违规发放津补贴等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和投向的项目。4.公款消费。在扶贫管理费等经费中列出用于吃喝、送礼、旅游等支出,特别是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违规列支以上相关费用。5.损失浪费。因未充分考虑当地自然条件,项目实施条件不具备、技术培训和后续指导不到位,工程建设过程中缺乏质量控制、后期管护不到位导致不必要的资金耗费等。6.滞留闲置。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扶贫资金滞留半年以上或闲置一年以上,资金未能发挥效益。7.随意调整、变更项目。未履行审批程序,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调整项目实施内容、范围、规模等。

  六是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费实行分账管理,专门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检查验收、成果宣传、档案管理、项目公告公示、报账管理等方面的经费开支,不得用于机构、人员开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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