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6-14861 发文时间 2016-07-04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
固原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

  五、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指挥中心负责组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程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指挥中心报送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求,确保信息共享,以便随时调用,为应急规划和指挥决策提供文字、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

  (二)通信保障

  市电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承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相关业务协调,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事故发生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现场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

  如果当地或长途通信干线中断,在抓紧抢修的同时,由信息通信保障小组建立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的通信联系方式要随时保障畅通。指挥中心要及时建立维护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

  (三)应急支援与保障

  1.装备保障: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全市综合性、重要或特殊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配制。

  2.队伍保障:优化、强化以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指挥中心要加强对各联动单位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联动工作的有效运行。

  公安、消防、医疗作为全市综合性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初要向指挥中心报告,重大变更事项要及时报告备案。消防、矿山救护等专业救援队除承担本类事故抢险救援任务外,根据需要和上级指令,同时承担其他抢险救援任务。发生重大、特大、特殊事故时,驻固武警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公安、消防、医疗等综合抢险救援队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要根据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等骨干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增强实战能力;其他职能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相应的专业抢救援队伍;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组织引导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

  3.交通运输保障: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救援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通行;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应急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设备。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时,市交通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市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管制;相关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局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相关县(区)、乡镇医疗机构、各级医院必须快速组织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救治,社会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

  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应由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严密组织实施。

  各县(区)、乡镇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合理布设和建立救护站(点),逐步形成医疗急救体系。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后,属地公安机关要迅速组织救援现场治安警戒管理,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援设施加强警卫。事故所在地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机关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6.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全市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发展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援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或生产、加工能力储备和技术储备。民政、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7.供水供电保障:建立健全全市救援供水供电紧急配送系统,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保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供水供电的畅通和使用。六盘山水务公司和市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8.资金保障: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由市、县级财政保障。对具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所在地县(区)及财政解决。

  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重特大事故人员的避难场所,建议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基础设施改造相结合,同时建立维护、使用保障制度。市(县)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监督落实。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媒体要提供相关支持。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防范意识。

  (二)培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市救援指挥中心给予指导。

  (三)演习:指挥中心适时组织市级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县(区)应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能力、协同作战的能力和实战能力。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组织制定、管理与实施,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救援专业部门、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单位和负有应急保障任务的单位,都要根据本预案和所担负的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组织制定相应预案,报指挥中心审定、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机构和职责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不足时,由市安监局组织专家修订。各县(区)、各部门也要组织对本级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确定的相关人员因人事变动调整的,由接替人员履行相应工作职责。

  (二)奖惩与责任追究

  1.奖励: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完成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任务的;

  (2)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成绩显著的;

  (3)对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因应急救援行动而伤亡的;

  (5)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拒绝承担事故应急救援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三)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四)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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