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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2/2022-00126 发文时间 2022-08-02
发布机构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固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2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19号)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用电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相关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固原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为本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开发边界范围内用地。

第三条电力接入工程费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由于用户申请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引起的,从用户地块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电网产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不包含用户提出的超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费用。

第四条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计量箱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非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处(用户受电点)新上计量柜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高压住宅类项目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第一级配电站仅限电源搭接处至公共管网连接处的电力工程。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五条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同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分担机制。电力接入工程土建涉及的政策处理问题,由属地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第六条160千瓦及以下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

第七条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产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及时拨付委托供电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

第八条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供电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供电企业应该参与验收,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九条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以及电能替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项目由供电企业投资至客户红线。其他高压用户接入引起的新建变电站间隔、环网柜、分接箱、分界开关设备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第十条临时用电项目接入工程费用由用户自行承担。对于城镇范围内因用户原因造成或用户提出的电力设施搬迁、拆除费用,或因用户原因造成电力设施设备损坏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迁改费用。若用户自行委托供电企业提供上述服务的,供电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公共类项目,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属地政府负责投资建设共享线路通道、电缆管廊及管线等设施,供电企业相关支出纳入输配电价予以疏导。

第三章  接入工程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将项目用电接入费用列入土地储备项目投资估算。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土地储备项目时,将上述费用纳入项目储备成本,同时依据土地储备机构的申请,会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批复后,土地储备机构依据申请,提请发展改革部门按定额估算安排接入工程费用,并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资金后,土地储备机构及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用电接入工程费实施专户专账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建设单位应按季度编制接入工程费专户实际收支情况表,报送土地储备机构备案,土地储备机构将相关信息报送发展改革、财政以及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开展建设单位成本监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操作办法规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由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项目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由供电企业负责,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四章  特殊项目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成片开发区域,其外部电力接入工程需供该区域多个土地受让方使用的,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成本,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十七条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重点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和需求用户专题研究, 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20229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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