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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0/2021-00057 发文时间 2021-01-29
发布机构 固原市人民政府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129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各级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制度,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二章  政府责任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协调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工作所需经费;

(四)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制度,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治重大安全隐患,依法关闭违法生产经营单位;

(六)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管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建议;

每季度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督促检查下级政府(管委会)和本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组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根据本级政府安排,向下级政府发出警示通报,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完成本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为本级安委会的办事机构,承担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县(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各类功能园区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三章  部门责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查处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指导安全管理的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除履行以上安全生产职责外,同时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拟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和化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煤矿及其他工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承担煤矿行业管理,指导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义务。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和地方电力(综合利用自备电厂、增量配电网等)建设运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承担铁路运输协调及铁路道口安全、专用线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承担工业应急管理,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在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三)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烟花爆竹运输、焰火晚会和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购买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导、协调公路安全保障工作;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地方铁路(除铁路道口、专用线外)和通用机场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查处无证勘探、无证开采、以探代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废弃矿井的恢复治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草原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林区、林场、草原(草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在组织编制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对相关安全内容进行评估论证,并在规划管理中予以落实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窑)改造工作。

(七)商务和投资促进部门负责商场、餐饮、住宿等商贸服务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拍卖、典当、租赁、物流、成品油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行业等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会展活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境内投资主体加强合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在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前置许可条件依法进行审查,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业执照以及变更、注销登记,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对用于安全防护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机构和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九)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中小学安全教育和高危行业职业安全教育体系;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水务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十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农药、农村沼气、渔业船舶、农业机械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影响程度进行检测评估。

(十三)文化旅游广电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指导应急管理工作;承担旅行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旅游景区、度假区、星级饭店等旅游经营者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有关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做好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十四)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业分工,负责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职业卫生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医疗废物疾病防治和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十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与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十六)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和公共避难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十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养老、儿童福利和殡葬服务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八)六盘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六盘山自然保护区、六盘山国家森林公园森林防灭火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供销合作社负责供销系统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加强消防安全以及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以及其他安全事故发生;指导、监督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责;组织本系统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二十)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对社会消防力量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导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

(二十一)人防、医疗保障、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事务管理、地震等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具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下列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科技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支持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牵头负责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安全可靠性论证和推广

(二)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宗教场所和大型宗教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计划,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四)财政部门负责完善安全生产财政保障机制,支持安全生产预防、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监管监察能力建设等工作;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者非法用工单位依法履行赔偿义务;会同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修订完善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办法;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六)统计部门负责把本行政区亿元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指标纳入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审批部门负责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审核。

(八)气象、邮政、通信、电力、公路、铁路、税务、金融工作部门金融工作机构、人民银行、银监)等中央、区属驻固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本行业、本系统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业、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追究实行跟踪责任追究制度。已调离工作岗位的相关责任人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的权限和程序,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以及相关行政责任追究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规定未尽事宜,应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14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131施行,有效期至202431日。原固原市人民政府2015印发的《固原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固政发201561)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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