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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20/2019-00056 发文时间 2019-03-18
发布机构 固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印发《固原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固原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广电局、工会、妇联:

现将《固原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固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固原市交通运输局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固原市总工会               

                                                                                                            固原市妇女联合会

                                                                                                             20193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663号)和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9部门《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182号)精神,着力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高对母婴的公共服务供给能力,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母婴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统筹考虑各类现有公共场所和新建公共场所的实际,增建足够数量的、设施配置标准的母婴室,落实母婴室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逐步实现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母婴设施建设基本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需求主导。以孕期、哺乳期妇女和婴幼儿需求为导向,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齐抓共建”工作机制,鼓励社会组织和团体积极参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二)坚持标准先行推动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母婴设施设计标准和规范,依法配置母婴设施。

(三)坚持分类实施。综合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

(四)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调推进母婴设施建设。

三、主要任务

(一)设施配置。经常有母婴逗留且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过1万人的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医院、旅游景区及游览娱乐等公共场所,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推荐标准见附件)。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做好改造完善工作。用人单位参照该标准建设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二)便民服务。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导向标志。建立健全母婴室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为群众提供温馨可及的服务,确保使用安全、私密、整洁、有序。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三)配置重点。加快推进企事业(机关)单位类和公共场所类(公园、商场、医院、车站、旅游景区等)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普及,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需求。

四、实施步骤

2019年底,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到90%以上。

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五、职责分工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积极组织、动员、协调各相关单位统筹推进母婴设施建设,做好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督导;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督促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标准化母婴设施建设和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将母婴健康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全市母婴设施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要求在各汽车客运站等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候车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通道和便利服务,提升服务母婴乘客能力和水平。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将母婴设施建设作为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负责全市旅游景点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检查评估,按照国家和我区有关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母婴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

市总工会:积极推进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指导实施商业中心、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

市妇女联合会:指导各级妇联与有关社会组织联合,在用人单位推动设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支持母乳喂养,保障母婴权益,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公共场所设立母婴室,不仅是对妇女、儿童的尊重和关爱,是公共服务理念人性化的彰显,更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建设规划指引和建筑设计规范,做好指导和监督,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加以统筹推进。成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定期开展检查督促和评估,推动母婴设施建设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管理维护。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可对母婴设施建设和运行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建立健全母婴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

(三)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宣传倡导、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微信微博等形式,广泛宣传建设和维护母婴设施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对母婴设施建设的重视程度。通过醒目位置标识指引等方式,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服务可及性。加大母乳喂养知识的宣传力度,普及母婴设施安全使用知识,不断改善群众体验,将母婴室建设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抓好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按照国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组织开展对母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评估督查,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反馈,跟踪督办,确保我市母婴设施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

公共场所母婴设施配置推荐标准

基本配置:

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防滑地面

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婴儿床

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或沙发

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电源插座

垃圾桶

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设备等

根据条件可配置(舒适配置):

恒温空调

尿不湿自动销售机

呼叫设备

移动空间(如具备条件的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可在卫生间内设折叠的婴儿整理台,在无障碍洗手间或车厢适当位置灵活安排哺乳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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