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30/2020-00362 | 发文时间 | 2020-09-30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加强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9〕21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精神,特制定《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打造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39号)、《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政办发〔2019〕21号)和《关于规范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宁工改办〔202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按照一定业务规程或程序,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为委托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认证、评估等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库是指通过公开征集审查的方式确定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为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库。
第三条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的建立、使用、维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凡经依法登记设立,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并已纳入固原市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在固原市开展相关业务。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原则,依据法定职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管。具体职责如下:
(一)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维护及标准化建设;负责建立、维护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平台;负责编制、发布、动态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负责规范中介服务委托程序;负责组织协调中介机构考核评价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地震、人民防空办公室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中介服务活动实施行业监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行为实施市场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介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理、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提高其服务效率和水平,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活动及执业行为进行随机抽查,将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及违规处罚结果及时纳入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实施监督管理,并同时反馈到行政审批部门。
(三)各行业协会应会同中介服务机构制定服务指南,报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备案并公开发布。服务指南要明确中介服务的名称、依据、范围、对象、内容、方法、法律效力实施机构及所需材料、工作程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义务和责任、咨询投诉渠道等内容,并制作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并提供一次性告知书、委托书、中介服务合同等规范文本。
(四)各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内审制度,规范完善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监督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的建立、使用及维护
第六条 固原市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行业目录包括:
(一)节能评估报告、方案编制机构;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机构;
(三)安全评价报告编制机构;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机构;
(五)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编制和竣工验收机构;
(六)建筑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施工图编制机构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七)建设工程勘察机构;
(八)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压覆矿产资源勘查机构、矿产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机构;
(十)土地规划编制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开发整理方案编制机构、农用地分等定级服务机构;
(十一)不动产测绘机构、勘测定界技术服务机构、卫星遥感影像采集服务机构;
(十二)信息化运行服务机构;
(十三)防洪影响评价机构;
(十四)水土保持监理监测机构;
(十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水资源论证机构;
(十六)造价咨询机构;
(十七)其他中介服务机构。
第七条 入库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库,需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简介、服务内容及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信用等级、住所、联系方式及所申报服务专业近三年完成相关业绩的委托合同、业绩材料、服务指南;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执业(执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并对以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初审,并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如需中介机构补正材料,应一次性告知存在的问题及补正方式,审查日期和公示日期自资料补正之日起顺延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库。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库入库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根据建设项目审批实际需求重新组织建库。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未进入当期中介服务机构库但符合入库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可向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入库申请,由市审批服务管理局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审查确定后纳入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一事一选”原则,选取方式分为库内自主选择及库外自愿选择两种方式。
(一)库内自主选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设单位可在固原市中介服务机构库中自主选择资质高、业务强、服务优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库外自愿选择。因特殊需求,建设单位可在库外自愿选择中介服务机构。选择的库外中介服务机构必须符合相应资质要求并应按程序经资格审查后及时增补到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中介超市)。
第四章 中介服务事项及机构的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审批改革推进情况,动态调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新增或减少中介服务事项要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除清单中已公布保留的事项外,不得在审批过程中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中介服务或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各项改革措施,推行联合评估、联合测绘、联合图审、联合验收等联合中介服务模式,推进成果共享、结果互认,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同步委托、限时办结等方式,缩减中介服务时间,提高中介服务效率。
第十六条 发改、财政部门要最大限度缩小政府定价范围,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确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要严格规范收费事项及标准,严禁“乱收费”现象。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执业规范:
(一)规范执业手续。各类证照齐全且合法有效,资产财务情况透明规范,从业人员数量、资格和劳动合同签订符合规定要求,经营场所固定合法;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或办理备案手续,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办理证照变更、年检等手续。
(二)依法依规执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活动,与委托人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委托事项、费用及支付方式、承诺办理时限、服务质量、保密条款、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各类证件资料等,明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公开基本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宁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固原市“163”政务服务系统“中介超市”等线上线下平台公开营业执照、资质资格证书、执业人员基本情况、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明码标价,自觉接受企业、群众、社会的监督。
(四)压缩服务时限。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有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服务,力争提前完成;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办结时限的,中介服务机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流程规定的时限或合同约定时间完成。
(五)规范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实施明码标价,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价格部门制定的标准收费;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项目,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收费。
(六)做好执业记录。执业记录应当记载委托事项、委托人的要求、收费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等,妥善保管各类账簿凭证、执业记录、委托合同等有关资料,做到工作台帐资料清晰,信息记载完整。
(七)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合同,依法及时纳税,遵守执业范围,不出具虚假报告,不泄露商业秘密,不违规转包挂靠,不出借资质牟利,无不正当竞争,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无不良信贷记录。
(八)恪守职业道德。坚持诚实守信,客观公正,热情高效,廉洁从业。确保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或超出资质核准范围从事中介服务。
(二)不依法依规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或其他费用不开具发票;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伪造、涂改资料,出具虚假报告。
(五)采取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委托人利益承揽业务。
(六)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七)提供或泄露可能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资料、商业机密等。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依法自愿组成中介服务行业组织。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发挥业务指导和行业自律作用,收集、研究、发布行业信息,履行行业服务、自我管理等职能,促进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第六章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考核评价采取“一事一评”日常评价和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年终评价以日常评价得分累计计算平均值,年终评价结果公开发布并及时录入到中介超市信息平台,作为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建设单位比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一事一评”日常评价由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在每个项目评审完成后进行统一评价。“一事一评”日常评价以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服务规范4个方面进行量化赋分,评价总分值为60分。各组成部分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如下:
(一)服务质量(20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文本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满意(16分-20分),基本满意(12分-15分),不满意(11分及以下)。
(二)服务时效(20分):严格按照承诺时限完成合同载明的中介服务内容。满意(16分-20分),基本满意(12分-15分),不满意(11分及以下)。
(三)服务收费(10分):收费合理,符合市场调节价或政府定价标准。满意(8分-10分),基本满意(5分-7分),不满意(4分及以下)。
(四)服务规范(10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齐全且合法有效,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内审制度和技术审查体系;遵守行业规则,严格履行合同,廉洁从业,高效服务。满意(8分-10分),基本满意(5分-7分),不满意(4分及以下)。
第七章 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依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规范管理、成果质量、依规收费、服务效能等评价指标实施综合量化评价,信用评价总分值为40分,各组成部分评价内容及分值计算如下:
(一)资质资格(5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齐全且符合法定资质资格条件。
(二)规范管理(6分):在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业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内审制度和技术审查体系;遵守行业规则,严格履行合同,廉洁从业,高效服务。
(三)成果质量(10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导则、技术规范等从事文本编制和技术服务工作。
(四)依规收费(10分):执行行业通行的收费标准或市场协议价,并在委托协议中明确约定。
(五)服务效能(9分):在承诺时限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
(一)好(32分以上):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社会贡献突出,社会信誉优良,履约能力强。
(二)较好(24分-32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执行各项规定,社会信誉良好,履约能力较强。
(三)一般(16分-23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较规范,遵守行业管理,社会信誉较好,履约能力较好。
(四)较差(8分-15分):表现为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欠规范,社会信用度较低,履约意识和能力较差。
(五)差(8分以下):表现为中介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且受到公开通报或处罚,社会信用度低,履约意识和能力差。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年度内未承担具体建设项目的,不参与日常考核评价,只进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考核,信用评价考核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服务机构登记、许可、行政处罚、年度报告、抽查结果、经营异常、违法失信等信息进行综合评价,每年年底前进行考核评价公示并反馈市审批服务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当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0分:
(一)中选中介机构无故放弃中选结果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
(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建设单位增加服务费用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限完成服务的;
(四)中选中介机构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被退回的;
(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
(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机构库(中介超市)入库资格并列入“黑名单”,3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一)除不可抗力因素外,2次无故放弃中选资格的;
(二)2次服务履约时限超过合同约定50% 的;
(三)因服务质量差,造成 3次及以上未通过审批部门审查或专家评审,严重影响项目审批进度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证照等入驻“中介超市”的;
(五)与建设单位或其他中介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
(六)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
(八)违反合同规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九)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
(十)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十一)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十二)其他应当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中介服务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服务机构库的报名条件、审查过程、入库结果、考核和信用评价结果存有异议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单位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限、合同履行情况不满意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提出投诉,行政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受理,核查属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或处罚决定。
第八章 中介机构综合考评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年度综合考评得分为年终考核
评价得分与信用评价得分合并计算,综合考评得分总计100分。
第三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89分)、一般(70分-79分)、较差(60分-69分)、差(60分以下),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引导服务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等级较高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优秀、良好信用等级的,优先被推荐参与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一般信用等级的,列入正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较差信用等级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较高频率、较高强度监管,重点审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行政审批部门在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时应从严把关。
第三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被综合评定为差信用等级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下年度中介机构库的入库资格并予以公示,不得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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