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400084/2021-00023 | 发文时间 | 2021-07-12 |
发布机构 | 固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针,全面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快创建在全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固原市级基地<园区>),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良好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争创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退役军人发〔2019〕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是指公办或民办的,具有一定规模,能够为退役军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性专业性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谋划、合理布局,整合资源、共享共建的原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责抓建、合力共建,充分用好发改、教育、科技工信、人社、农业农村等部门资源,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建设,既可经审批立项新建,也可利用符合条件的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双创学院、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农民创业创新见习基地等,通过挂牌、共建、改建、划设专区等方式,努力建设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良好示范辐射带动作用的市级基地(园区)。
第四条 市级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服务功能:
(一) 提供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经营场地、仓储物流)、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设施等保障,给予费用减免或优惠服务。
(二) 开展创业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 代理商事业务,搭建平台或引进第三方,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知识产权、市场营销、现代物流、软件开发、企业管理、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 提供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社保办理、人力资源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配合政府部门宣传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五) 提供展示交流空间,营造创业文化氛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固原市择优认定1-2家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年积极推荐达到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相应条件的申报自治区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第六条 固原市级基地(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的独立法人机构,相关证照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和未了结的作为被诉主体的重大法律、经济纠纷,正常运营1年以上,发展前景良好。
(二) 被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孵化功能完善,孵化效果明显,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不低于60%,入孵创业实体协议到期出孵率总体不低于60%。
(三) 水电暖、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完善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
(四) 孵化服务制度具体明确(一般孵化周期不超过3年),人、财、物等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和办公场所,创业导师不少于5名,有完善的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
(五) 自申报之日起该孵化基地(园区)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六) 用于退役军人创业的房屋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在孵的退役军人创办实体不少于10户(以工商注册或社会组织民政登记日期为准),创业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不少于55人。
(七) 入驻创业实体经营者(负责人)为退役军人或主要合伙人为退役军人;积极鼓励吸纳退役军人就业,依法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七条 市级基地(园区)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自主申报。基地(园区)向所在地县(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固原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按申报材料目录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包括基地(园区)基本情况、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服务团队情况、创业服务情况(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方式等)、入驻企业情况、带动退役军人就业情况、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房屋、土地权属登记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登记表,入驻实体营业执照或入驻协议(合同)复印件;
4.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5.就业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开展创业服务情况清单;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二) 审核推荐。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要求审核,向固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推荐上报。上报材料包括:推荐报告,《固原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基地(园区)申报材料,市场监管、公安、法院、应急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基地(园区)诚信守法经营书面证明材料。
(三) 考核评估。固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牵头,并从市级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团队中随机抽选3-5名导师,组成评估考核组,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评估报告。
(四) 研究认定。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各县(区)上报资料和评估考核组意见,研究审核提出拟认定的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名单,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门户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文认定,授予“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标志牌,给予奖补资金。
第三章 管理考核
第八条 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进出机制。
第九条 退役军人孵化基地(园区)有效期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优秀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3年内不重复评选。
第十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加强对所在地市级基地(园区)的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基地(园区)日常运营、吸纳退役军人创业实体、服务入孵企业、创业实体经营状况、辐射带动退役军人就业、奖补资金使用等情况,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书面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资格,收回牌匾,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 在运营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并被依法处理的,因经营不善停业关闭的,入孵的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创业孵化功能严重弱化,经营管理不善,已不符合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建条件的;
(三) 不履行孵化协议为创业实体提供服务的;
(四) 在推荐申报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优惠政策和奖补资金的。
(五)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不按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提供相关材料的;
(六) 经所在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二条 市级退役军人基地(园区)主动参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各类就业创业活动,举办退役军人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训练营、创业博览会、创业就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宣传等活动前,须向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报备。
第四章 奖补资金及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金。
第十四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基地(园区)场租费、宽带费、水暖电物业费减免和创业实训设备购置、创业指导服务、培训等方面的支出,提升创业孵化功能,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直补入孵创业实体及个人。享受补助资金的基地(园区)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 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管,基地(园区)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金监管和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有违法行为,骗取、套取奖补资金的基地(园区),取消其认定资格,收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争创国家、自治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固退役军发〔2020〕20号)废止。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评定县级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并根据此办法制定考核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审批表
2.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实体登记表
3. 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带动退役军人就业登记表
4. 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6. 申报固原市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供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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