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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400008/2022-00179 发文时间 2022-06-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民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提升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民办〔2014〕51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民规发〔2021〕7号)及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备案人员

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申请和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近亲属是指:包括配偶、夫妻双方的父母、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子女及其配偶、祖(外祖)父母、孙(外孙)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的兄弟姐妹(伯叔姑舅姨)。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监护人、被监护人。

二、进一步明确备案内容

(一)低保申请人与申请地低保经办人员或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申请时应主动向受理申请的经办机构如实申明,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

(二)若申请或享受低保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存在多重近亲属关系,按行政层级和职务高低顺序择其高者进行备案。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行单独登记备案。对备案人员做到一户一档。

(四)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成员,在涉及其近亲属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审批以及动态核查等环节工作中,应回避。

三、进一步强化监督与管理

(一)申请人在申请低保待遇时,须主动申明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的关系以及认真填写《备案表》,不主动申明的,一经查实,需重新申请并按程序进行复核。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未主动申报备案的,经查证属实,将予以批评教育、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备案的,可按程序对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近亲属办理停保手续,待备案完成后再重新申请、审核、审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申请后,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并严格按低保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组织人员100%入户核查,户户见面。享受低保待遇后应作为动态管理的复核重点,经复核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清退。

(三)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在其近亲属申请低保的受理、审核、审批中不回避的,一经查实,应予以通报批评,并组织人员重新进行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清退。

(四)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信访渠道,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五)2013年8月2日印发的《关于建立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固民发〔2013〕100号)同时废止。


附件:固原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表

                固原市民政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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