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400001/2017-13455 发文时间 2017-05-10
发布机构 固原市政府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固原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旅游景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旅游吸引力和竞争力,打造“天高云淡六盘山”品牌形象,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62号)要求,决定自2017年4月至11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范围

  全市所有A级以上旅游景区及其周边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餐饮服务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休息点的各类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为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

  二、治理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全面消除无证无照经营,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提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建立健全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努力使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卫生环境整洁、经营行为规范,食品销售索证索票齐全、大中型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达到全覆盖,努力实现旅游景区食品经营环境规范有序、消费环境健康安全,切实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三、治理重点

  (一)严肃整治无证经营及超范围经营行为。重点治理旅游景区食品经营单位未在显著位置亮证经营以及无证经营等问题,严肃查处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和擅自改变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许可类别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严肃整治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重点治理旅游景区各类食品经营者未落实或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严格、不到位的问题,对存在食品从业人员不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不规范,无法实现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等问题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整治,确保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三)坚决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对销售“三无”、过期、腐烂、霉变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存在销售散装食品没有防蝇、防尘、防二次污染以及标签标识不规范等问题食品经营者,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规范。

  (四)集中整治经营场所卫生环境差的问题。重点治理经营场所卫生环境脏、乱、差,从业人员个人卫生不达标,景区食品摊贩乱摆乱放等问题。

  (五)加强关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管控。重点治理经营场所设施不符合要求,布局功能不合理,需要冷冻冷藏的食品未按规定条件贮存,清洗消毒设备不齐全,食品添加剂管理未严格落实“四专一准确”要求等问题,严厉查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使用非食用物质等“两超一非”违法违规行为。

  四、责任分工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旅游景区食品安全负总责。依法取缔景区经营环境脏、乱、差的流动食品摊贩,打击围追、兜售和乱设摊点的行为。

  市食安办负责对旅游景区景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协调、督导落实和经验推广等工作。

  市旅游委负责对景区景点范围内食品经营和餐饮设点位置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级划分与评定工作,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研究建立景区景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联合执法。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大节假日和旅游旺季等重点时段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违法食品广告、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管理和“明厨亮灶”工作,引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环境卫生、设备设施、原料采购贮存、加工操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添加剂使用等环节的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过期食品、腐烂变质食品,并优化场所布局,通过透明厨房、视频厨房、网络厨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到食品加工制作重点区域可视、关键环节可知、风险点位可控。

  市发改委物价部门负责旅游食品市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市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监督协调高速公路服务区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域高速公路服务区、道路休息点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旅游景区开办者负责督促相关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报告景区食品经营者季节性开业或歇业情况,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景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经营食品。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要强化食品安全过程控制,规范关键环节操作,严格执行食品及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及餐饮具消毒等制度,把好食品质量关。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部署阶段(2017年4月20日—4月30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排查旅游景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认真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及时公布食品安全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要在景区入口处、游客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及可以利用的路牌、站牌、宣传牌等明显位置和食品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者的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等情况,最大限度扩大专项整治的知晓面,既要让旅游景区食品经营者知晓,也要让旅客、游客知晓,努力形成有利于开展整治的舆论氛围。

  (二)治理规范阶段(2017年5月1日—10月31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旅游景区及其周边商场、超市、食品店、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等场所为重点区域,以枸杞、红枣、甘草等特色食品和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以“五一”“开斋节”“古尔邦节”“十一”等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旅游高峰为重点时段,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大排查、大治理,切实解决影响旅游景区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旅游市场消费环境。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1月1日—11月30日)。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旅游景区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梳理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针对问题的根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措施,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努力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及道路休息点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今年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建立统筹协调、综合治理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强化措施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当地旅游景区实际情况,结合旅游景区人员流动性大、游客参与度高、季节性强的特点,将专项治理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高风险食品的集中治理,依法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及时发布监督抽检信息。强化景区内外食品小摊贩、小餐饮的日常巡查,规范经营行为,全面提高旅游景区食品安全水平。

  (三)强化督导检查。由市、县(区)食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于2017年5月、9月各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问题、通报情况、推进落实。各县(区)、各部门要强化联合督查检查,建立齐抓共管的部门合作机制,采取现场检查、问题核查、动态监督、随机抽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强化应急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严格落实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旅游高峰重点时段值班值守制度,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督促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建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迅速采取控制措施,妥善予以处置。

  各县(区)要根据本通知制定工作方案,及时上报整治进展情况,于2017年11月1日前将整治工作总结报送市食安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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